蘇州市烹飪協會

蘇州市烹飪協會是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成員單位,是中國和江蘇省烹飪協會團體會員,中國烹飪協會常務理事單位,業務指導單位是蘇州市貿易局,辦事機構設在觀前街山門巷4-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烹飪協會
  • 隸屬: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 業務指導單位:是蘇州市貿易局
  • 地點:觀前街山門巷4-1號。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是由從事烹飪事業(餐飲業、教學、研究機構等)的單位團體及個人志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組織研究蘇州烹飪文化的起源、形成、發展、提高的歷史與現狀,汲取國內外烹飪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不斷提高烹飪理論、工藝製作、營養美學等方面的理論和技術水平,為改善和豐富人民生活,促進全市的經濟建設服務。
協會組織會員撰寫烹飪技藝論文、教材、專業書籍。組織舉辦烹飪專業人員培訓班、烹飪學術報告和烹飪技藝、餐廳服務的競賽活動。加強與國內外烹飪界的技術交流活動。對全市餐飲行業進行烹飪技術指導和管理,並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協會所屬烹飪技術培訓學校對全市具有一定專業工齡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發證。

協會章程

蘇州市烹飪協會章程
二00一年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名:蘇州市烹飪協會。是全國和江蘇省烹飪協會團體會員,行政掛靠單位是蘇州市貿易局。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從事烹飪實踐、烹飪管理、烹飪教學、烹飪理論和食品營養研究的企事業單和民眾團體及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跨系統、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專業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在鄧小平理論指導下,團結全體會員和有關各方,反映會員願望,傳達貫徹政府的意圖,積極挖掘、繼承和發展祖國的烹飪文化遺產,運用現代科學,研究烹飪理論,不斷提高烹飪技藝,改善和豐富人民生活,促進國內外烹飪文化交流,培養開發烹飪人才,為全市的烹飪事業和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江蘇省蘇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烹飪傳統技藝、國內外烹飪方面的最新科研成果、以及其他烹飪理論。
(二)組織研究蘇州菜點的風味特點以及餐廳服務技能,學習引進國內外先進科學技術,創製更多符合現代生活的精美菜點,滿足消費者多層次飲食消費需求。
(三)組織舉辦烹飪專業人員培訓班,烹飪學術報告會和烹飪技藝、餐廳服務的競賽活動,加強與國內外烹飪界的技術交流活動,擴大江蘇蘇州菜點的影響。對全市社會飲食進行烹飪技術指導,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四)編輯出版烹飪專業雜誌,組織撰寫烹飪技藝論文、教材、技術資料等。
(五)接授有權主管部門委託組織初、中級技術特級考核評定,烹飪技術勞務的國內外輸出和承辦其他烹飪事業項目。
(六)對於在烹飪實踐和理論研究方面取得優秀成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鼓勵並推薦給有關部門獎勵並對取得的優秀成果予以宣傳推廣。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烹飪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與烹飪事業有關聯的企事業單位;
(五)有志獻身烹飪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作為本會個人會員。
1.三級以上(含三級)烹調師、麵點師、餐廳服務師;
2.從事烹飪方面研究、培訓和教學人員以及富有經驗的行業管理幹部;
3.熱心從事烹飪科學理論研究的醫師、營養師和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人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人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會所委託的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積極進行學術研究,革新菜點工藝,提高餐廳服務技藝;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會費標準按省民政廳關於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凡無正當理由長期脫離本會活動或1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比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人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大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
(三)政府或團體會員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款、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1999年2月27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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