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蘇州市除四害管理辦法》的決定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蘇州市除四害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2004.05.19由蘇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蘇州市除四害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5.19
  • 實施時間:2004.05.19
經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決定對《蘇州市除四害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營業性除四害服務機構設立須報市愛衛辦備案。”
二、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地進入本市的除四害藥物、器械須報市愛衛辦備案。”
三、刪去第二十條。
四、刪去第二十三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除四害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蘇州市除四害管理辦法(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對除四害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的傳播,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四害是指鼠、蟑螂、蒼蠅、蚊子等傳播疾病的生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集鎮的建成區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除四害工作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有效控制四害。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本轄區除四害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負責本轄區除四害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衛生防疫部門負責除四害工作的技術指導、四害的密度監測,消殺藥物效果與抗性監測,並向同級愛衛辦提供監測數據。
第七條 建委、建管、市政公用、園林、工商、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城市環境、建設工地、公園苗圃、集貿市場、人防工程的環境衛生和除四害工作,定時組織專人消殺四害,清除四害孽生源。
第八條 水產、屠宰、禽蛋、醬菜、果品、皮毛、飲食、糧食加工和垃圾、糞便處理場等易孳生四害的特殊行業和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有關制度,配置必要設施,控制和消除四害孳生,併科學使用噴灑藥物,嚴格按規定配製,以免對人體和環境造成損害。
第九條 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應當保持內外環境和責任區的衛生整潔,妥善處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積水,及時清運垃圾,不得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不得隨地亂倒垃圾、污物,並主動採取物理、生物、化學等消滅四害的綜合措施。
第十條 在本市營運的外地船舶和車輛,對其所帶的四害有滅除的義務;條件不具備的,由愛衛辦指定單位負責滅除。
第十一條 愛衛辦應當設立除四害監督員。除四害監督員經愛衛辦考核合格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除四害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除四害知識;
(二)檢查監督轄區內除四害的工作情況;
(三)開展除四害的技術指導,提供除四害的諮詢服務;
(四)有權向受檢單位和個人了解除四害的情況;
(五)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三條 營業性除四害服務機構設立須報市愛衛辦備案。
第十四條 愛衛辦、衛生防疫部門應當加強對除四害藥物、器械生產單位的監督和管理。
外地進入本市的除四害藥物、器械須報市愛衛辦備案。
嚴禁生產、配製、銷售、使用國家禁用的滅鼠殺蟲藥物。
第十五條 對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愛衛會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可處以警告或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除四害制度不健全,無專人負責除四害工作,不積極參加除害活動的;
(二)除四害綜合防制措施不落實的;
(三)干擾除四害監督員監督檢查的。
第十七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罰款:
(一)有臨時性孽生地陽性的;
(二)有固定性孽生地陽性的;
(三)有鼠跡陽性的;
(四)四害密度有一種超標的。
第十八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罰款:
(一)有臨時性孽生地陽性的;
(二)有固定性孽生地陽性的;
(三)有鼠跡陽性的;
(四)防制四害設施不齊全、不完好的;
(五)四害密度有一種超標的。
第十九條 未採取消殺措施,四害密度嚴重超標或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經營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非經營單位,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處罰由愛衛辦負責實施。愛衛辦也可建議其他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除四害監督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二十二條 除四害監督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蘇州市人民政府 1995年8月31日頒布的《蘇州市除四害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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