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丹憲法

蘇丹憲法是蘇丹在19世紀大部分為土耳其和埃及所統治,1899年起由英埃共管,1952年4月議會通過了以英國人為主席的13個蘇丹人草擬的憲法草案,1956年1月1日正式宣告獨立。憲法草|案規定最高憲法機關為最高委員會,由國會選出5名委員組成;國會採取兩院制,即參議院和眾議院;最高委員會和參、眾兩院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行使立法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丹憲法
  • 施行時間:197年3
1973年4月11日蘇丹人民議會通過憲法,同年5月8日頒布施行,被稱為“永久憲法”。其主要內容是規定社會主義為立國原則;規定“伊斯蘭的教律和習慣是立法的基礎”;實行總統制,總統是國家元首,由社盟提出侯選人,經全民選舉產生,任期6年,可連選連任,總統“擔負執行權、審核立法權”,是人民武裝部隊和治安部隊的最高統帥,享有政治豁免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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