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蒐集

藏品蒐集

藏品蒐集是指博物館為保存人類文化遺產,豐富館藏,建立和更新陳列展覽,開展科學研究,蒐集符合本館宗旨和具體業務活動所需要的文物、標本資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藏品蒐集
  • 含義:博物館為保存人類文化遺產
  • 目的:建立和更新陳列展覽
  • 類型:收集資料
蒐集意義,蒐集原則,蒐集途徑,蒐集要點,

蒐集意義

博物館為保存人類文化遺產,豐富館藏,建立和更新陳列展覽,開展科學研究,蒐集符合本館宗旨和具體業務活動所需要的文物、標本資料。藏品蒐集對博物館來說,十分重要。沒有相當數量的藏品,沒有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及其他文化價值的文物標本資料,博物館就難以通過藏品陳列來展現人類社會歷史或自然歷史的某個側面,對觀眾進行鮮明生動的形象教育;也無法發揮博物館的其他各項職能。所以,博物館的建立和發展,總是從蒐集藏品開始的,藏品數量的多少和質量的高低,又往往是衡量該博物館的社會地位及其作用的一個重要條件。因此,藏品蒐集是博物館經常的首要任務之一,它直接關係到博物館基本任務的完成,並制約著博物館事業的發展。

蒐集原則

藏品蒐集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各種類型的博物館都必須根據自身的性質、特點和具體任務,有目的地制定本館的收藏範圍、蒐集方針,並公布於眾,以便不斷地選出能充實館藏空白的有收藏和陳列價值的文物、標本資料,使其得到妥善保護,並有利於提高陳列和科學研究水平。但各博物館在蒐集藏品時,必須注意遵守國家的規定,不得蒐集違禁文物和破壞自然環境的有關標本,還必須注意不得蒐集博物館沒有能力保護或無法陳列的文物。

蒐集途徑

博物館藏品蒐集工作的基本途徑有:
①社會蒐集。指對流散在社會、民間的各種文物、標本資料的蒐集,其中包括某些單位或個人收藏的傳世品。它主要通過撥交、接受捐贈、交換、借用和收購等方式進行。撥交是指博物館接收有關單位撥交的文物、標本資料。捐贈是博物館接受個人捐贈的文物、標本資料。對捐贈的文物,博物館應進行認真的鑑定,確認可以接受捐贈的,才能辦理接受捐贈手續,並根據捐贈文物的價值,給予捐贈者適當的物質和榮譽獎勵。交換是指博物館與博物館,博物館與其他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相互交換藏品。借用是指博物館因補充陳列內容或舉辦專題展覽的需要而向個人或單位暫借文物、標本資料。收購是博物館用經濟手段合法收購私人自願出售的文物、標本資料。博物館在收購藏品時,必須認真鑑定,確認符合本館收藏標準和需要的文物、標本資料,才可以進行收購。對收購品要根據其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大小,付給適當的代價,一定要辦好一切收購手續,嚴防以後發生糾葛。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出土的文物和受到國家保護的珍貴動、植物標本,根據中國的文物政策法令,不準買賣,不得作價收購,以免刺激盜墓取寶和傷害稀有動、植物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②考古發掘。指博物館運用科學方法發掘埋藏在地下的遺存文物。各博物館在發掘前,必須履行考古發掘的審批手續,在發掘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科學的發掘方法,隨時如實地按規定填寫發掘記錄 (包括文字、照相和繪圖 )。對出土的文物要及時進行整理和研究,並寫出真實地反映發掘情況的發掘報告。
③標本採集。指各專門性自然博物館和地方性綜合博物館有目的地採集自然標本。採集工作要力求全面性、完整性和典型性,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蒐集完整的標本。因為只有完整、沒有損壞的標本,才具有收藏和陳列的價值。同時還必須做好完整的原始記錄,以保證標本的科學價值。

蒐集要點

藏品蒐集是一項科學性、社會性很強的基礎工作。因此要求做好以下幾點:a.各博物館必須設定相應的藏品蒐集機構及配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鑑定文物能力、懂得政策、會做民眾工作的專業人員;b.各博物館必須根據自身發展的目標制定藏品蒐集工作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確切掌握館藏空白及陳列、科研、宣傳教育的需要,有目的地把藏品蒐集工作的注意力集中到選擇本館最需要的藏品上來;c.各博物館必須緊密依靠社會各界,做好文物保護宣傳工作,使他們懂得文物政策法令,了解文物知識,知道博物館藏品蒐集的意義、目的、範圍和對象,動員他們提供線索,協助蒐集;d.各博物館的蒐集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做好科學的原始記錄,確保記錄的真實、可靠、準確、完整, 這是決定蒐集到的文物、標本是否具有科學價值的關鍵,切不可馬虎從事,造成以後難以彌補的損失,使一些難得的蒐集品降低了陳列和科研的價值。原始記錄應當儘可能寫明蒐集品能說明什麼問題,有什麼價值;遇到疑難問題,要設法及時弄清楚;注意記下與蒐集品有關的人物、事件和情節的材料或附以其他佐證材料,以便於今後進一步研究。e.應當及時做好整理移交工作。蒐集來的文物標本及其他各項資料,要及時進行整理,辦好移交手續。移交是蒐集工作的結尾,這就是按登記清冊或蒐集文物、標本時開給對方的憑證,將各種蒐集品、有關原始記錄和其他資料一一點交給藏品保管部門,辦理入館手續。蒐集工作所取得的文物、標本和有關資料,都是國家文化財產,蒐集人員必須全部移交,不得拖延,不得隱瞞或據為私有,違者必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懲處。凡未辦理正式移交入庫的文物、標本資料,不論用於何種需要,蒐集人都無權把它借給任何部門或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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