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昌盛(原宿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蔣昌盛(原宿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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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昌盛,男,漢族,1963年11月出生,安徽桐城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宿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2017年1月1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蔣昌盛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桐城
  • 出生日期:1963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決定逮捕,依法雙開,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年10月—1981年08月,淮南化工學校化工機械專業學習;
1981年08月—1987年09月,淮南化工學校團委、辦公室辦事員;
1987年09月—1993年10月,淮南市委辦公室信息科辦事員、副科級秘書、副科長;
1993年10月—1997年12月,淮南市委辦公室信息科科長;
1997年12月—1999年04月,淮南市委副縣級督查員、市委辦公室信息科科長;
1999年04月—2000年10月,淮南市委辦公室副主任(期間:1998年7月-2000年12月 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函授學習並畢業);
2000年10月—2001年08月,淮南市委正縣級督查員、市委辦公室副主任;
2001年08月—2003年05月,淮南市鳳台縣委副書記(正縣);
2003年05月—2003年06月,淮南市毛集實驗區工委書記;
2003年06月—2008年03月,淮南市毛集實驗區工委書記、區人大工委主任(期間:2001年7月-2004年7月安徽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並畢業);
2008年03月—2011年08月,淮南市潘集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08月—2013年11月,淮南市委常委,潘集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年11月—2015年10月,宿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30日,據安徽省紀委訊息:宿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蔣昌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6月29日,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安徽省宿州市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長蔣昌盛(副廳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決定逮捕

2015年7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安徽省宿州市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長蔣昌盛(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5年10月23日,中共安徽省紀委對中共宿州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長蔣昌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蔣昌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益利,收受巨額財物;嚴重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財物的問題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蔣昌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十八大之後不收手、不收斂,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並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蔣昌盛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一審開庭

2016年8月2日上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宿州市原市委常委、組織部長蔣昌盛涉嫌受賄一案。據公訴機關指控,在1999年至2014年間,蔣昌盛利用職務之便,共收受,索取賄賂800餘萬元。此案未當庭宣判。

一審宣判

2017年1月17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宿州市市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蔣昌盛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4年,被告人蔣昌盛利用擔任淮南市委辦公室副主任、鳳台縣委副書記、毛集實驗區區工委書記、區人大工委主任、潘集區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淮南市市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鹿繼彬、蔡玉福等51人在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收受、索取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72萬餘元,其中索賄人民幣7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蔣昌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鹿繼斌等人請託,在上述人員承攬工程、職務升遷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收受或者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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