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滯洪區

蓄滯洪區主要是指河堤外洪水臨時貯存的低洼地區及湖泊等,其中多數歷史上就是江河洪水淹沒和蓄洪的場所。蓄滯洪區包括行洪區、分洪區、蓄洪區和滯洪區。

行洪區是指天然河道及其兩側或河岸大堤之間,在大洪水時用以宣洩洪水的區域;分洪區是利用平原區湖泊、窪地、淀泊修築圍堤,或利用原有低洼圩垸分泄河段超額洪水的區域;蓄洪區是分洪區發揮調洪性能的一種,它是指用於暫時蓄存河段分泄的超額洪水,待防洪情況許可時,再向區外排泄的區域;滯洪區也是分洪區起調洪性能的一種,這種區域具有“上吞下吐”的能力,其容量只能對河段分泄的洪水起到削減洪峰,或短期阻滯洪水作用。

蓄滯洪區是江河防洪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重點防洪安全,減輕災害的有效措施。為了保證重點地區的防洪安全,將有條件地區開闢為蓄滯洪區,有計畫地蓄滯洪水,是流域或區域防洪規劃現實與經濟合理的需要,也是為保全大局,而不得不犧牲局部利益的全局考慮。從總體上衡量,保住重點地區的防洪安全,使局部受到損失,有計畫的分洪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目前,我國主要蓄滯洪區有98處,主要分布在長江、黃河、淮河、海河四大河流兩岸的中下游平原地區。
蓄滯洪區啟用應按照既定的流域或區域防禦洪水調度方案實施,其啟用條件是:當某防洪重點保護區的防洪安全受到威脅時,按照調度許可權,根據防禦洪水調度方案,由相應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下達啟用命令,由蓄滯洪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蓄滯洪區啟用前必須做好如下準備工作:做好蓄滯洪區實施的調度程式;做好分洪口門和進洪閘開啟準備,無控制的要落實口門爆破方案和口門控制措施;做好區內民眾的轉移安置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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