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旨在為全面實施名牌戰略,加強名牌產品的培育、保護和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葫蘆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 發布日期:2004年1月1日
  • 生效日期:2004年1月1日
管理辦法,實施辦法,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名牌戰略,加強名牌產品的培育、保護和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遼寧省名牌產品認定和保護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葫蘆島名牌產品,是指產品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或者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業前列,用戶滿意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 葫蘆島名牌產品的申報、推選、評定和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名牌產品實施監督管理。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葫蘆島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等管理工作。
葫蘆島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葫蘆島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省以上名牌產品的推薦工作。
葫蘆島市名牌產品戰略推進委員會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經貿、工商、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組織、新聞單位的專業人員及有關專家組成,下設辦公室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申請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生產者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
(二)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和技術條件,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四)產品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通過質量體系認證或產品質量認證並有效運行,近三年內未發生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五)產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產品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國際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或者在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六)產品質量長期穩定,連續兩年以上在國家、省、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合格。產品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七)產品的銷售額、利稅、市場占有率等經濟指標在我市同行業中名列前茅;
(八)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用戶滿意度高。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
(一)未經加工的工業產品;
(二)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三)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
(四)商標侵權,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違法記錄的;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
(六)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及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等管理範圍而未獲認證的產品。
第七條 葫蘆島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申請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申請人應當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應當自接到報送的有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審,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初步認定為葫蘆島名牌產品,並向社會公示;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說明情況。
初步認定的葫蘆島名牌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提出書面異議。無異議或者經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正式認定為葫蘆島名牌產品;經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葫蘆島名牌產品。
第九條 葫蘆島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科學的原則。認定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葫蘆島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認定名牌產品。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葫蘆島名牌產品,由葫蘆島市人民政府授予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頒發證書、獎牌,並向社會公布。
證書和獎牌,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二條 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獲得者可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申請續展。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準予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3年;逾期未提出續展申請的,視為放棄續展。
第十三條 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獲得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優先申報遼寧名牌產品和中國名牌產品;
(二)在該產品包裝、裝潢、說明書、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
(三)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產品在有效期內免於市內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質量監督檢查;
(四)要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就葫蘆島名牌產品保護提供諮詢、指導和協調;
(五)優先申報市級以上質量管理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獲得遼寧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市政府一次性獎勵人民幣5萬元;獲得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市政府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元,並可按名牌產品銷售額的1‰提取獎金。獎金專項用於名牌產品的開發及獎勵有功人員。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市政府將另行獎勵。
第十五條 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獲得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加強產品質量管理,維護葫蘆島名牌產品信譽
(二)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只能在認定的葫蘆島名牌產品上使用,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三)不得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葫蘆島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
(四)使用《葫蘆島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必須標註獲得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的年份和有效期;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獲得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在3年內不得申請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並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騙取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的;
(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三)擅自擴大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和標誌使用範圍的;
(四)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葫蘆島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的;
(五)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十七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評審、認定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變相組織評審、認定葫蘆島名牌產品,頒發《葫蘆島名牌產品證書》和標誌以及與其相近似證書、標誌。
第十八條 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與葫蘆島名牌產品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為自己的名稱使用;
(二)用與葫蘆島名牌產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圖形作為產品名稱、包裝、裝潢的;
(三)在產品上使用與葫蘆島名牌產品相同或者相似,並足以造成誤認的標誌的。
第十九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葫蘆島名牌產品檔案,對其進行定期考核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參與葫蘆島名牌產品認定工作的人員,應當為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獲得者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一條 葫蘆島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認定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證明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後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將該申請材料和意見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備案。
對前款規定的備案申請材料,經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直接受理。
葫蘆島名牌產品稱號獲得者,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填報葫蘆島名牌產品統計考核報表,及時反饋葫蘆島名牌產品的質量、生產和經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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