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那杜共和國憲法

萬那杜共和國憲法萬那杜原名為新赫布里底。1906年10月淪為英、法兩國共管殖民地。1978年1月實行內部自治。憲法於1979年10月6日制定,1980年生效,同年7月30日宣布獨立,定國名為現名。憲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由代表會議議員和地方委員會主席等秘密投票選舉產生,任期5年。代表會議為立法機構,任期4年。

設立酋長委員會,系諮詢機構,由各地推選有聲望的酋長組成,負責討論有關部落的傳統風俗、習慣等問題。部長會議為執行機構(即內閣),部長會議總理由代表會議議員秘密選舉產生,總理任命部長。全國劃分為四個行政區,地方行政由島嶼地方委員會或市政委員會領導,司法機構設最高法院、抗訴法院、鄉村或島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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