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萬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 索引號:000000000/2017-000007 
  • 發布機構:萬源市政府 
  • 文號:萬府發[2017]7號 
  • 主題分類:政府檔案 
  • 發文日期:2017-03-22 16:57:16 
萬源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級相關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6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家庭盡責、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類保障”原則,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力爭到2020年,建立健全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確保困境兒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醫療康復保障更加全面,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監護保護制度更加科學,兒童關愛機制更加健全,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明顯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兒童範圍界定
困境兒童包括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因自身殘疾導致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以及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主要包括:
(一)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指攜帶愛滋病病毒和患有愛滋病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重病、重殘兒童。達到《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規定的一級、二級殘疾的兒童;符合大病保險範疇相關規定,達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患病兒童;
(四)特困供養兒童。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法定撫養人無撫養能力的兒童;
(五)貧困家庭兒童。指建檔立卡貧困戶和城鄉低保家庭中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
三、切實做好分類保障
(一)落實基本生活保障。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愛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參照孤兒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特困供養兒童16周歲以下的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按分類施保原則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法定撫養人有撫養能力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的困境兒童,按規定實施臨時救助時要適當提高對兒童的救助水平。對於其他困境兒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加強醫療康復保障。將困境兒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對於困難的重病、重殘兒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給予適當傾斜。對重病、重殘和貧困家庭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對特困供養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境兒童,適當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頂線,逐步取消起付線。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將小兒行為聽力測試、兒童聽力障礙語言訓練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鼓勵和支持困境兒童投保意外傷害和重大疾病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優先做好睏境兒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疾病應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銜接,實施好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形成困境兒童醫療保障合力。對於0—6歲視力、聽力、言語、智力障礙和肢體殘疾、孤獨症兒童,加快建立康復救助制度和輔具專項補貼制度,逐步實現免費享受手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優先保障殘疾兒童享受基本公共服務項目中殘疾人康復等服務。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對家庭經濟困難兒童,要落實教育資助政策。對於可以正常就學的困境兒童應按照“應讀盡讀”“應補盡補”原則,全面落實“三免一補”政策。對於殘疾兒童,要建立隨班就讀支持保障體系,為其中家庭經濟困難的提供包括義務教育、高中階段教育在內的12年免費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要進一步落實責任,建立控輟保學目標責任制和聯控聯保機制,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範疇,建立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入學政策,簡化隨遷子女入學流程和證明要求,依法保障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鼓勵慈善組織開展公益慈善助學活動。
(四)健全監督保護機制。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對存在監護缺失的家庭要進行排查梳理和監護干預。對於父母(含收養關係已成立的養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且經市公安機關教育不改的,由市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或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並依法追究生父母、養父母法律責任。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對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嚴重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市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對於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應採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等方式妥善安置。對於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以及市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由市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於決定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處罰人或犯罪嫌疑人,市公安部門應當詢問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市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並協助聯繫有關人員或市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於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託親屬、其他成年人或市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機構和救助保護機構的兜底作用,對其收留撫養或臨時監護的兒童,市民政部門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維護其合法權益。對於依法收養兒童,市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四、建立健全工作體系
(一)構建工作網路。建立市民政、婦聯等部門牽頭,市級相關部門參與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參照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建立困境兒童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安全保護機制。建立兒童福利督導員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規範、明確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困境兒童合法權益。
各鄉鎮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對困境兒童建檔立卡,實行動態管理,認真落實各項救助政策,暢通與市級相關部門的聯繫,及時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辦理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安全保護等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要至少設立1名由村(居)民委員會委員、大學生村官或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人員擔(兼)任的兒童福利督導員,負責政策宣傳、監護指導、心理疏導、權益維護等日常工作,指導監督家庭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向所在鄉鎮報告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要告知或協助其申請相關社會救助。對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導致兒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要落實強制報告責任;積極協助所在鄉鎮和市級相關部門開展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二)加強分工協作。市民政、婦聯等部門負責做好綜合協調工作。市發改、教科、公安、司法、財政、住建、衛計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等工作機制,共同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服務指導中心作用,適時將困境兒童納入服務範圍。市教科、衛計、民政等部門要指導和督促中國小校、幼稚園、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切實履行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機制賦予的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職責,保障困境兒童人身安全。
(三)健全服務機構。進一步發揮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和城鄉社區公共服務機構等服務平台在保障困境兒童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備、管理規範的基層困境兒童服務網路。加強市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依法為收留撫養的困境兒童提供臨時監護。
(四)發揮群團作用。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利用自身優勢,依託職工之家、青年之家、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服務平台,廣泛組織開展適合困境兒童特點和需求的關愛、維權等服務活動,加強對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導和培訓幫扶。市殘聯要依託殘疾人服務設施、康復訓練機構和康復服務技術人員,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市關工委要積極動員各行業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睏境兒童關愛保護工作。
(五)鼓勵社會參與。要建立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的良性互動機制,積極引導社會力量進入兒童福利事業領域。鼓勵政府購買有關兒童醫療康復、特殊教育、社會工作、心理疏導等專業服務,提高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中兒童服務項目所占比重。落實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困境兒童托養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群團組織、企業通過承接服務、實施公益項目、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等途徑,共同關愛服務困境兒童。推動“童伴計畫”、“快樂學校”等公益項目深入開展。鼓勵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志願者等人員利用專業優勢為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幫助。
五、強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市級相關部門要將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細化政策措施,突出工作重點,落實工作責任,建立督查考核機制。
(二)加強能力建設。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健全服務功能,增強服務能力,滿足監護照料困境兒童需要。市財政部門要最佳化和調整資金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睏境兒童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門要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困境兒童保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支撐;要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大力培養困境兒童保障服務專業人才,提升從業人員
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將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中的教師和醫護人員分別納入教育、衛計系統職稱評聘體系,並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培養培訓、教學研究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強統籌規劃。各地各部門要把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納入當前脫貧攻堅和創新社會治理工作整體規劃,深入推進,結合實際,進一步整合資源,聚焦重點,綜合利用產業、金融等專項扶貧項目和政策,切實做好睏境兒童家庭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全面提高困境兒童綜合保障水平。同時,要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緊密結合,做到信息互通、資源共享,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加強宣傳引導。要加強兒童權益保障法律法規和困境兒童保障政策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廣泛宣傳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通過多種形式,推動政策措施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強化家庭履責的法律意識和政府主導、全民關愛的責任意識。鼓勵、倡導、表彰鄰里守望、社區互助行為,宣傳報導先進典型,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睏境兒童健康成長的濃厚氛圍。
萬源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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