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國企改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華夏國企改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華夏基金發行的一個混合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華夏國企改革混合
  • 基金類型:混合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華夏基金
  • 基金管理費:1.50%
  • 首募規模:32.90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001924
  • 成立日期:20151125
  • 基金託管費:0.25%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精選受益於國家政策的優質企業,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基金資產的長期、穩健增值。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中小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含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轉換債券等)、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股指期貨、國債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巨觀經濟環境、政策形勢、證券市場走勢的綜合分析,主動判斷市場時機,進行積極的資產配置,合理確定基金在股票、債券等各類資產類別上的投資比例,並隨著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的相對變化,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2、股票投資策略
(1)國企改革主題的界定
本基金重點關注國企改革所帶來的投資機遇,所指的國企改革主題主要包括已經公告改革方案或具有改革預期的中央國有企業、地方國有企業和相關的民營企業。改革預期是指根據相關政策、規劃等信息合理推測該企業具有較大可能參與到國企改革當中。
同時,鑒於國企改革的影響範圍之寬、涉面之廣,受益於行業準入、國退民進等相關主題的非國有企業同屬國企改革主題投資範圍。未來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更適當的國企改革主題的界定方法,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國企改革主題的界定方法進行變更,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不需召開持有人大會。
(2)個股選擇
基金將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式,精選國企改革主題下的優質個股進行重點投資。
①定性分析主要從公司所在行業的發展特點及公司的行業地位、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公司的經營能力和治理結構等方面進行分析。
②定量分析主要從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長能力、償債能力、營運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進行分析。
3、債券投資策略
結合對未來市場利率預期,運用久期調整策略、收益率曲線配置策略、債券類屬配置策略、利差輪動策略等多種積極管理策略,通過嚴謹的研究發現價值被低估的債券和市場投資機會,構建收益穩定、流動性良好的債券組合。
4、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投資策略
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通過嚴謹的研究,綜合考慮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等特徵,並與其他投資品種進行對比後,選擇具有相對優勢的類屬和個券進行投資。同時,通過期限和品種的分散投資降低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5、權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主動進行權證投資。基金權證投資將以價值分析為基礎,在採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把握市場的短期波動,進行積極操作,追求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穩健的超額收益。
6、股指期貨和股票期權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本著謹慎原則,適度參與股指期貨、股票期權投資。通過對現貨市場和期貨、期權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結合基金股票組合的實際情況及對股指期貨、期權的估值水平、基差水平、流動性等因素的分析,選擇合適的期貨、期權契約構建相應的頭寸,以調整投資組合的風險暴露,降低系統性風險。基金還將利用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作為組合流動性管理工具,降低現貨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的衝擊成本過高的風險,提高基金的建倉或變現效率。
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審慎原則,建立期權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期權的投資審批事項,以防範股票期權投資的風險。
7、國債期貨投資策略
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充分考慮國債期貨的流動性和風險收益特徵,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度參與國債期貨投資。
未來,根據市場情況,基金可相應調整和更新相關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可供分配利潤的2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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