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農業大學信息公開工作協調製度

《華中農業大學信息公開工作協調製度》是華中農業大學發布的一項工作制度。

第一條為了確保學校發布信息準確、及時、一致,保證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規範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華中農業大學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信息,是指學校在履行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學校發布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學校製作的信息,由學校負責公開;學校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部門負責公開。
第四條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協調機制。信息涉及包括學校兩個以上單位的,其中任何一個單位在公開該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學校向擬公開的信息所涉及到的校屬各單位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該單位應當於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覆,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覆。
第六條單位之間聯合產生的信息,其中某單位對擬發布的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信息的內容屬於另一部門許可權範圍的,應當按照信息許可權所屬部門的意見處理;
(二)不能依據許可權對應信息內容的,應當由擬發布該信息的部門報請學校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請協調決定。
第七條學校發布信息依照國家或者教育部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八條單位之間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第九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學校公開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學校的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反映。學校發現其他單位公開的信息不準確或與自己掌握的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同級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反映。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