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2010年12月,是由湖北省民政廳登記,湖北省教育廳主管的地方性非公募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10年12月
  • 登記部門:湖北省民政廳
  • 主管部門:湖北省教育廳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於2010年12月在湖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成立,是湖北省教育廳主管的非公募基金會。華中師範大學黨委書記馬敏擔任理事長,校長楊宗凱擔任常務副理事長,基金會秘書處具體負責基金會的管理、運營。

建設宗旨

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宗旨: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教育和人才培養質量以及學術水平,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基金會業務範圍:資助貧困大學生、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改善教學設施,設立教學、科研和專著出版基金。
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華中師範大學籌募社會資金辦學的統一平台,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公益機構。基金會秉承“忠誠博雅、樸實剛毅”的華師精神,強化內部管理,構建校友及社會賢士的愛心平台,促進華師教育事業的全面發展。
基金會堅持“集中管理、分項使用”的財務原則,嚴格財務制度,充分尊重捐贈者的意願。科學管理,貼心服務,最大限度發揮基金的使用效能。

理事成員

基金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成員名單
基金會名譽理事長:章開沅 蔡勖
基金會名譽理事:楚天舒
理事會
姓 名 基本情況 基金會職務
馬 敏 華中師範大學黨委書記 理事、理事長
楊宗凱 華中師範大學校長 理事、常務副理事長
黃永林 華中師範大學副校長 理事、副理事長
黃曉玫 華中師範大學副校長 理事、副理事長
吳敬東 華中師範大學發展辦主任 理事、秘書長
林更茂 華中師範大學校長助理/紀委書記 理事
王恩科 華中師範大學校長助理/研究生院院長 理事
駱軍 華中師範大學校辦主任 理事
李志明 華中師範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兼培養處處長 理事
吳俊文 華中師範大學財務處處長 理事
劉宏達 華中師範大學學工部部長 理事
朱長江 華中師範大學教務處處長 理事
彭南生 華中師範大學社會科學處處長 理事
曹青林 華中師範大學科技與產業處處長 理事
曾浩 華中師範大學就業工作處處長 理事
張真 華師一附中校長 理事
朱友軍 漢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理事
李理 湖南瀟湘教育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事
盧凱鵬 廣西綠標環保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理事
監事會
姓 名 基本情況 基金會職務
吳晉生 華中師範大學黨委副書記 監事、監事長
萬才新 華中師範大學審計處處長 監事
李凱 湖北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副局長 監事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華中師範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本基金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高教育和人才培養質量以及學術水平,推動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0萬元,由華中師範大學無償提供。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湖北省武漢市珞瑜路152號華中師範大學校內。郵編:43007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為:
(一)支持教學與研究設施的改善(包括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二)設立教學、科研和產品研發資助基金和專著出版資助基金;
(三)獎勵湖北省內優秀教師;
(四)獎勵湖北省內品學兼優的學生;
(五)資助湖北省內貧困學生;
(六)獎勵湖北省內優秀留學生;
(七)按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5-25位理事所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也可根據需要設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和顧問。名譽理事長、顧問、名譽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理事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相關法律,政治素質好;
(二)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三)熱心公益、身體健康,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與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體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以上的理事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若因特殊原因理事長不能召集會議,也可委託副理事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與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會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與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與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說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被判處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的香港、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性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或團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投資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堅持“集中管理、分項使用”的原則,充分發揮基金的更大效能。
第三十一條 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
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 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獎勵的款項;
(三)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重大投資活動;
(四)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五)其他符合基金會各項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為使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在金融等領域進行的超過10萬元以上的各項投資行為,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所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基金會日常辦公經費支出不得超過年度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估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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