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代表國家履行海洋監察和漁政、漁港監督、漁業船舶檢驗等監督管理職能,對外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對內保護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依法維護海洋開發利用和漁業生產秩序,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違規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莆田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
  • 所在城市:莆田市
  • 屬性:政府機關
  • 內設機構:6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
2、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制定並組織實施海洋監察工作規劃、計畫,對本市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海洋執法監察。查處在本市有較大影響的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破壞海洋環境等違法案件;發布海洋監察公報和通報;建設和管理海洋監視網,管理海洋執法監察信息;管理海監隊伍武器的配備和使用。
3、依法實施漁政監督檢查。負責監督檢查本市轄區漁業許可制度、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實施;調查處理在全市有較大影響的水生野生動物違法案件;調查處理漁港及漁業水域直接經濟損失額在一百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污染事故。
4、依法實施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本市漁業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辦理四等漁業職務船員證書考試與發證工作;負責本市漁業航標的設定和維護,發布跨縣轄區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負責本市轄區重點海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跨縣轄區的漁業船舶及漁港水域內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辦理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的註冊登記;負責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的延期報廢鑑定、拆解監督工作。
5、依法實施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負責本市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設計圖紙審查等工作;受委託參加國防漁業船舶監督檢驗工作;執法對本市市區內漁船設計單位,漁船修道企業,救生筏檢修站,重要漁業船用產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6、依法實施漁業無線電監督管理。負責核發本市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電台執照,代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負責對本市漁業無線電台(站)、漁業無線電通信秩序實施監測和監督檢查;組織和管理轄區內海洋與漁業執法通信網和漁業安全通信網(站)。
7、領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業務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性海洋與漁業執法行動。
8、擬定、編制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經費預算,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執法經費的使用;依法徵收漁船港航規費和漁船檢驗費,受委託徵收漁業資源保護費。
9、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裝備的規劃、建造、調配。
10、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草擬綜合檔案,組織重要會議;負責協調支隊的日常工作;負責文秘、信訪、督辦、調研、信息、經費、政務、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人員錄用資格審核、業務培訓等管理工作。擬定、編制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經費預算,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執法經費使用;負責全市收費票據的管理;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2、漁政漁港監督科
負責監督檢查漁業許可制度、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實施;調查處理市水生野生動物違法案件;依法調查處理漁港及漁業水域直接經濟損失額在一百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污染事故,依法徵收漁船港航規費和漁船檢驗費,受委託承辦漁業許可證發放、年審及徵收漁業資源保護費工作。依法實施漁港和漁業船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全市漁業船員培訓、考試、發證工作;負責全市漁業航標的設定和維護,發布跨縣轄區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負責本市轄區重大海損事故的調查處理,協調跨市轄區的漁業船舶及漁港水域內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和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負責辦理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的註冊登記;負責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的延期報廢鑑定、拆解監督工作。依法實施漁業無線電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漁業無線電台(站)的發展規劃、建設布局及其頻率、呼號的安排,核發本市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電台執照,代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負責對本市漁業無線電台(站)、漁業無線電通信秩序實施監測和監督檢查;組織和管理轄區內海洋與漁業執法通信網和漁業安全通信網(站)。
3、漁業船舶檢驗科
依法實施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負責本市主機功率44.1kw及以上或船長12米及以上國內航行漁業船舶檢驗監督、設計圖紙審查等工作;受委託參加國際漁業船舶監督檢驗工作;執行對本市市區內漁船設計單位、漁船修造企業、救生筏檢修站、重要漁業船用產品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
4、海洋監察科
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對本市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海洋執法監察,查處在本市有重大影響的侵犯海洋權益、違法使用海域、破壞海洋環境等違法違規案件;經授權發布海洋執法監察公報和通報;管理海洋執法監察信息。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5、指揮中心
領導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業務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市性海洋與漁業執法行動;經授權配合國家或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重大涉外的涉漁涉海事件。承擔專屬經濟區海洋與漁業執法檢查的指揮工作。負責組織抗台搶險和漁業船海難救助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負責全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裝備的規劃、建造、調配。
6、直屬執法船隊
負責本市轄區內海上巡航,查處、打擊違法用海、“三無”、“三證不齊”漁船和違法違規捕撈。協助打擊海上走私、偷私渡,負責組織參加抗颱風搶險,海難安全救助等行動,負責執法船艇的管理、維護、修理等。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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