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學良(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華陽鎮原人大主席)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4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范學良,男,1967年10月出生,安徽望江人,1991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4年6月開除黨籍),安徽大學生物系環境生物專業畢業。曾任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華陽鎮人大主席。

2024年9月,望江縣人民法院對范學良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1.3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范學良
  • 性別:男
  • 國籍:中國
  • 籍貫:安徽望江
  • 出生日期:1967年10月
  • 畢業院校:安徽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榮譽,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公開通報,一審獲刑,

人物履歷

歷任望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望江縣華陽鎮人大主席。

人物榮譽

2021年5月8日,入選安徽省脫貧攻堅先進個人擬表彰名單。
2021年5月,榮獲安徽省脫貧攻堅先進個人。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4年3月,望江縣華陽鎮人大主席范學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望江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4年6月,望江縣紀委監委對望江縣華陽鎮原人大主席范學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范學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價值觀扭曲,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私慾膨脹,貪得無厭,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宴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偷逃稅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企業資質升級申報、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謀利,並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
范學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工作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望江縣紀委常委會、望江縣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市委批准,決定給予范學良開除黨籍處分;由望江縣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望江縣第十四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對范學良的開除黨籍處分決定,待召開縣委全會時予以追認。

公開通報

2024年8月,望江縣紀委監委通報兩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案例,其中,望江縣華陽鎮原人大主席范學良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宴請問題。2013年至2024年,范學良多次違規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菸酒等禮品、禮金和購物卡;2018年至2022年,范學良多次違規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范學良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2024年6月,范學良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獲刑

2024年9月26日,望江縣人民法院對望江縣華陽鎮人大原主席范學良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71.39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1月期間,被告人范學良在擔任望江縣原建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望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縣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望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向管理服務對象索取,或在項目承攬、企業資質升級申報、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等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71.39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范學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總計人民幣171.3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范學良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並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等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