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達因

范·達因

范·達因,原名威拉得·亨廷頓·萊特(1888年10月15日~1939年4月11日Willard Huntington Wright, -),歐美推理小說黃金時代代表作家之一,創作了旨在規範推理小說寫作的“范達因二十則”,對後世推理小說的創作影響頗大。

1920年代,他開始動筆創造了紅極一時的名偵探推理小說—菲洛·凡斯(Philo Vance),並將系列作品推進大銀幕與廣播節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范·達因
  • 外文名:S. S. Van Dine
  • 國籍:美國
  • 出生日期:1888年10月15日
  • 逝世日期:1939年4月11日
  • 職業:作家,評論家
  • 代表作品:《班森殺人事件》,《金絲雀殺人事件》,《格林家殺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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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早期經歷

范·達因是個旅館經營者之子,他的雙親是阿奇博爾德·戴文波特·萊特(Archibald Davenport Wright)與安妮·范·維奇·萊特(Annie Van Vranken Wright)。他出生於1888年10月15日的維吉尼亞州的查倫斯維爾。曾就讀聖文森大學、波莫納大學與哈佛大學。為了學習藝術,他也曾在慕尼黑與巴黎見習並為洛杉磯時報撰寫藝文評論。

早期寫作

范·達因早期(1910-1919)在職業上的寫作內容有兩種。第一種是撰寫自然論的相關文章,其小說作品《應許之人》(The Man of Promise)以及其他短篇故事都屬這一種類的作品,而其編輯的雜誌《The Smart Set》里也刊登相似類型的小說。另一種是在1917年,他出版的《Misinforming a Nation》,內容尖銳的抨擊《大英百科全書》第十一版的內容不精確和其中的英國偏見。

婚姻

他一生結過兩次婚:在1907年,范·達因與凱瑟琳·貝爾·波頓(Katharine Belle Boynton)在美國華盛頓州的西雅圖結為連理。1930年,其再婚對象是肖像畫家埃莉諾·羅勒保(Eleanor Rulapaugh)。

推理小說

在1912到1914年間,他編輯紐約的文學雜誌—《智者》(The Smart Set)。在1915年,他出版《尼采教了什麼?》(What Nietzsche Taught),在該書里他詳細描寫了尼采的資訊,並對尼采所有的書籍進行評論。范·達因持續撰寫評論與擔任新聞工作者,直到1923年,性格乖張的他范·達因居然動用公款,去贊助與公司對敵的雜誌刊物,最後終於被開除。之後,據稱他生了一場大病;但是,在約翰·朗利(John Loughery)的傳記—《所謂的范·達因》(Alias S.S. Van Dine)里則認為范·達因其實是染上藥癮。至少兩年的時間裡,范·達因被他的醫生要求在床上休養(據稱為心臟病,但實際上也可能是因為他染上古柯鹼)。為了消磨挫折感與漫長的時間,他閱讀、收集並研究了超過兩千部的偵探推理小說,並於1926年出版了他的第一部推理小說《班森謀殺案》。在范·達因的推理小說著作里,前六部作品較受歡迎,其中《主教謀殺案》與《格林家謀殺案》得到相當高的評價。而後面的六部作品則銷售慘澹。之後,影響美國推理小說的作家則換成艾勒里·奎因接手。

筆名

范·達因的筆名S. S. Van Dine里,縮寫 S. S.指的是"steamship"(輪船),而Van Dine則被范·達因"自稱"是來自一個古老的姓氏,不過約翰·朗利的傳記里卻找不到這個古老姓氏存在過的證據。范·達因撰寫了超過11部(還有一部於他死後出版)的懸疑故事,前幾本故事描寫的是愛好美術的業餘偵探菲洛·凡斯,這些作品大受好評,讓范·達因嘗到富裕的滋味。

後期寫作

他後期的作品並不如以往受到支持,因為他的風格已不再是大眾喜愛的模式。於是,范·達因搬進豪華公寓過著他筆下偵探—凡斯的優雅生活。范·達因於1939年4月11日在紐約去世,隔年,出版了一個不流行的實驗性小說《葛蕾西·艾倫謀殺案》。

人物評價

雖然范·達因確實影響了美國的推理文壇,但是傳記作家約翰·朗利認為范·達因的堀起只是被出版社的公關人員偽造出來的假象。他認為范·達因是個混蛋,喜歡伸手借錢卻不還;此外,他的身體不佳,也是因為自己酗酒嗑藥,更認為他之所以會寫推理小說,也是因為莫可奈何的。結果竟然一炮而紅,名利雙收。然而范·達因,卻未曾想起被他遺棄在加州的妻女,這或許就是萊特氏族譜中永遠看不到范達因的緣故。
曾經為了表彰這位成功的推理小說家,范·達因在《世界偉大偵探故事》(The World's Great Detective Stories, 1928)里被描述成影響推理小說的重要人物。雖然范·達因之後的表現不如預期,但是他對推理小說的影響力仍然非常顯著。
范·達因也在1930到1931年為華納兄弟寫了一系列的短篇故事,這些故事一共被拍成20部短片電視系列劇,每部電視系列劇約20分鐘。其中,《骷髏謀殺案》(The Skull Murder Mystery, 1931)更展現了范·達因的創作功力。在該作中更加入了華人角色,這是在那個年代裡較少出現的作品實例。而范·達因的銀幕作品並沒有出版成書,現今也沒有留下的手稿。短片在當代紅極一時,就連好萊塢也曾經製作過。然而,這些影片已經被人們所遺忘,就連影史記錄里也難以找到。

范達因二十則

一、必須讓讀者擁有和偵探平等的機會解謎,所有線索都必須交代清楚。
二、除兇手對偵探所玩弄的必要犯罪技巧之外,不該刻意欺騙或以不正當的詭計愚弄讀者。
三、不可在故事中添加愛情成分,以免非理性的情緒干擾純粹理性的推演。我們要的是將兇手送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將一對苦戀的情侶送上婚姻的聖壇。
四、偵探本人或警方搜查人員不可搖身變為兇手。如此等於拿一分錢銅板,說它是五元金幣一樣,這是不實的陳述。
五、控告兇手,必須通過邏輯推理,不可假借意外。巧合或沒有合理動機的嫌疑犯自白。以後者的方式破案,無疑是故意驅使讀者到一個不可能找到答案之處搜尋,等讀者失敗回來之後,才告訴他們答案從頭到尾在你口袋之中。這樣的作者,不會比一個笑匠好到哪兒去。
六、推理小說必須有偵探,偵探不偵查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偵探的任務是蒐集一切可能的線索,再根據這些線索找出那個故事一開始時就犯下惡行的人。如果偵探不能經由線索的分析推演出最終結論,那就如同偷看算術課書後才解答的小學生一樣,不算真正解決了謎題。
七、推理小說中通常會出現屍體,屍體所顯露的疑點愈多愈妙。缺乏兇殺的犯罪太單薄,分量太不足了,為一樁如此平凡的犯罪寫上三百頁也未免太小題大做了。畢竟,讀者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必須獲得回饋。美國人本質上比較富於人性,因此,一樁兇狠的謀殺案會激起他們的報復之念和恐懼心理,他們希望殺人者受到法律制裁。所以,當一個“惡毒” 的謀殺案發生時,再溫厚的讀者都會懷抱滿腔正義熱忱地來追捕兇手。
八、破案只能通過合乎自然的方法。就推理小說而言,魔術、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靈符咒或水晶球等等一概列為禁忌。一個根據理性創作的推理故事,讀者才有公平的機會參與鬥智,但若和神異的世界競爭,甚至躋身四次元的形而上世界緝兇,讀者等於在起跑點就注定輸了。
九、偵探只能有一名,也就是說,負責真正推理緝兇的主角,就像古希臘戰爭劇中的解圍之神deus ex machina一樣,是獨一無二的。為解決一個謎題而搬來三四名偵探,只會分散閱讀的樂趣,打亂邏輯推理的脈絡,更會不當地剝奪讀者和偵探公平鬥智的權益。偵探人數超過一名,讀者會弄不清誰才是他真正的競爭對手,這就像讓一名讀者單挑一支接力賽跑隊伍一樣。
十、兇手必須是小說中多少有點分量的角色才行。也就是說,兇手必須是讀者有興趣,而且多少有所了解的人物。如果小說進行到最後一章,才將罪名加在一個陌生人,或一個無足輕重的角色身上,那等於是作者自認無能,不配和讀者鬥智。
十一、那些做僕人的,比方說管家、腳夫、侍者、管理員、廚師等等,不可被選為兇手。因為這樣的兇手太明顯了,太容易被找出來,這樣的處理實在無法令人滿意,讀者也會覺得浪費時間。兇手必須是值得花時間花心力去找的人——通常是最不被懷疑的那個。要是兇手果真是某個卑微的奴僕,那作家實在沒必要把這種故事寫成書,讓世人銘記於心。
十二、就算是連續殺人命案,兇手也只能有一名。當然,兇手可以有共犯或共謀,但務必只讓一人挑起全部的罪行責任,讀者的所有怒火必須集中於單一的反派角色身上。
十三、推理小說中,最好不要有秘密組織、幫會或黑手黨之類的犯罪團體,否則作者等於在寫冒險小說或間諜小說。一件完美而懸疑的謀殺案,若被這么一大批人馬攪和的話,那可就無可挽回地完蛋大吉了。當然,推理小說中的兇手仍應該有他正當的逃命機會,但如果讓整個龐大的秘密組織為他撐腰(如無所不有的藏匿地點或大批人馬的保護),那顯然又太過頭了。相信一個有自尊心的一流兇手,在與偵探對決時,不會讓自己披上一身無法穿透的盔甲才上場。
十四、殺人手法和破案手法必須合理且科學。也就是說,推理小說不允許採用偽科學、純幻想或投機的機關裝置。舉例來說,謀殺案的死者被才發現的新元素如超鐳所殺,這就是不合理的;或者,用極其罕見,甚至是作者憑空想像的毒藥害死,這也不行。一個推理小說作家必須限制自己在毒藥方面的想像力,所用的毒藥不得逾越尋常藥典的範疇。如果作者天馬行空於想像世界,漫無禁忌地翱翔於不存在的時空,那就逸出推理小說的界限了。
十五、謎題真相必須明晰有條理,可讓有銳利洞察之眼的讀者看穿,我的意思是,在案情大白之後,讀者若重讀一遍小說,會清楚地發現,破案的關鍵始終擺在他眼前,所有的線索也無一不指向同一名兇手。如果他跟偵探一樣聰明的話,不必等到最後一章就可以自己破案。當然了,這樣的讀者的確是存在的。我對於推理小說所持的基本理論是:如果一本推理小說的架構寫得夠公平合理的話,要讀者無法自己發現答案是不可能的。可以預期的是,一定有某部分的讀者和作者一樣機靈。若是作者有足夠的運動精神,將犯罪的計畫和線索都在書中誠實地描述出來的話,這些敏銳的讀者就可以和書中的偵探一樣,經由分析、推理和消除法將嫌疑犯指認出來,而這正是這場遊戲的趣味所在。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有些不屑看通俗文學的讀者,對於看推理小說不會感到臉紅的原因。
十六、過長的敘述性文字,微妙的人物分析,過度的氣氛營造或是在一些旁枝末節上玩弄文字,都不應該出現在推理小說里。這些在犯罪的記錄和推理的過程中完全不重要。我們的主要目的是要陳述問題,並經由分析將問題作出圓滿的推論。而這類文字只會阻礙情節的發展,並將不相干的事情加進主題裡面。當然,必要的敘述和人物的描寫可以使小說更為逼真。當作者將故事描寫得非常引人入勝時,可使讀者的情緒完全投入在劇情的發展和人物的刻畫上,就這一點而言,作者已經將純文學的技巧和犯罪事件所需具備的真實性相容,並發揮到同等的境界了。寫推理小說是一件非常嚴謹的事情,讀者看它並不是為了華麗的詞藻和風格,也不是為了絢麗的敘述和情緒的投射,而是為了刺激腦力所做的心智活動——就像是他們去參加球賽或玩拼字遊戲一樣。若在一個棒球比賽中,在換場時間對球員講述球場的自然景色是如何的美麗,這如何能激勵球員們想要贏球的心呢?若在猜字遊戲的辭彙里摻雜著語言學的學術論文中所使用的艱澀字眼,這樣只會使猜謎者在玩遊戲的時候變得焦躁不安。
十七、不可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至於那些鑽空門的小偷惡棍所做的壞事則是警察的責任,不是作家和傑出的業餘偵探的事,這類犯法的事屬於刑事組的例行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應該出自教堂中某個受人尊敬的大人物,或是以慈善聞名的老太太之手才是。
十八、在推理小說里,犯罪事件到最後絕不能變成意外或以自殺收場,這種虎頭蛇尾的結局,等於是對讀者開了一個不可饒恕的大玩笑。要是有人買了這本書,發現裡面的內容全是騙人而要求退錢的話,任何公正的法院都會站在他那邊,而將這位欺騙了忠實讀者的作家予以嚴懲。
十九、推理小說里的犯罪動機都是個人的。至於國際陰謀和戰略的政治遊戲屬於另外一種小說,舉例來說,像是特務組織之類的故事。謀殺的情節,必須保持一定程度的平易近人,才可以反映讀者的日常生活經驗,使他們壓抑已久的欲望和情緒有所宣洩。
二十、以下列出幾項常用的方法(順便也把我這些規定湊個整數),這些方法都已經被用爛了。一個懂得自重的推理小說家通常都不會再次使用,因為所有的推理小說迷對於這幾種方式都再熟悉不過了。誰要是用了它就等於是承認自己的愚昧和缺乏創意。
(A)把案發現場所留下的菸頭,和嫌疑犯所抽的香菸品牌做比較,藉此找出兇手。
(B)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嚇得兇手自己招認。
(C)偽造指紋。
(D)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E)因為狗不吠,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一個無辜的人被認定是兇手,結果原來他是兇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放入迷藥
(H)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後,謀殺才真正開始。
(I)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使用密碼或密語,最後被偵探識破。

個人作品

《班森殺人事件》—— The Benson Murder Case(1926)
《金絲雀殺人事件》—— The Canary Murder Case(1927)
《格林家殺人事件》—— The Greene Murder Case(1928)
主教殺人事件》(主教謀殺案)—— The Bishop Murder Case(1929)
《聖甲蟲殺人事件》——The Scarab Murder Case(1930)
狗園殺人事件》—— The Kennel Murder Case(1931)
龍殺人事件》—— The Dragon Murder Case(1933)
賭場殺人事件》—— The Casino Murder Case(1934)
綁架殺人事件》—— The Kidnap Murder Case(1936)
《花園殺人事件》—— The Garden Murder Case(1937)
《葛蕾西·艾倫殺人事件》—— The Gracie Allen Murder Case(1938)
《冬季殺人事件》—— The Winter Murder Case(1939)
原作除了第11部作品外,所有的書名都統一以“The+6個字母的英文單字+Murder Case”命名。而早期的中文譯名稍顯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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