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事件

苗栗事件是羅福星事件、台南關帝廟事件、台中東勢角事件、新竹事件、南投事件等五個事件的合稱。這五個事件相繼發生於1912、1913年間。日本人將這五次抗日事件鎮壓後,合併處理,稱為苗栗事件。日本人認定羅福星是這些抗日事件的真正領導者,1914年2月16日在羅福星建立的革命中心苗栗設立臨時法庭,對五次抗日事件進行審判。

苗栗事件這次審判對象以羅福星為首,包括日本警察逮捕的抗日分子921人,其中20人被判處死刑,258人被判處無期徒刑,4人被判處行政處分,無罪的34人,不予起訴處分的5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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