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縣普及義務教育若干規定

《芷江侗族自治縣普及義務教育若干規定》是發布於1996年04月04日,且生效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716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芷江侗族自治縣普及義務教育若干規定
(1996年3月2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4月4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快普及義務教育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義務教育規劃,並採取特殊措施保證邊遠山區鄉(鎮)按照規劃的目標和要求普及義務教育。
第三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家庭、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和社會各界都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縣的義務教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義務教育工作,依照國家規定籌措辦學經費,並督促檢查適齡兒童和少年入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籌措辦學經費,維護學校財產權益,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動員家長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每年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依照國家規定徵收的城市教育費附加和農村教育費附加應當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國家撥給自治縣的義務教育專項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其他各項補助費中用於教育事業的部分,應當主要用於義務教育。
第五條 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和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以下簡稱在職教師)的工資、退(離)休金和國家規定的教師津貼、補貼,應當按月足額發放。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其工資中的集體支付部分在農村教育費附加中優先列支。
第六條 對在農村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在職教師按照有關規定按月發給生活補貼。對在自治縣人民政府認定的邊遠山區學校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在職教師上浮一級工資。
評定教師職務時,應當適當增加農村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職務的職數。
對在農村實施義務教育學校任教二十年以上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教育工作者,其符合條件的子女,縣勞動、人事部門在招工、錄乾時可以優選安排。
第七條 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的畢業生到農村實施義務教育學校任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定級,提高工資檔次,發給少數民族地區補貼。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城鎮學校的在職教師到農村及邊遠山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任教。城鎮學校的在職教師到農村及邊遠山區的學校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享受當地教師的同等待遇。
自治縣以外的教師來自治縣農村初級中學任教的,其子女在本縣升學時享受少數民族學生待遇;任教滿五年的,一次性發給相當本人一年基本工資額的補助費。
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教師獎勵基金,用於對從事義務教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的獎勵和表彰。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對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教師培訓計畫。對不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在職教師,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相應學歷教育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使其取得教師資格;逾期仍未取得教師資格的,屬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應當調離教學崗位,屬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教師按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義務教育助學金,用於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的雜費減免和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寄宿學生的生活費補助。
第十一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建設寄宿制學校和其他學校,對邊遠山區修建校舍予以補助。有關主管部門對學校基本建設徵收各種規費屬本縣徵收的部分減收百分之三十。
自治縣人民政府除財政撥款外,可以根據自願、量力的原則,多渠道籌措資金,設立教育專項經費。
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農村可以進行教育集資。農村教育集資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修繕和新建校舍以及教學基本條件的改善。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資助學。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規定創辦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
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逐步推廣運用先進的教學成果和現代化教學手段,初級中等教育階段應當開設職業技術教育課程,對學生進行職業預備教育和勞動技藝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第十三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對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 本規定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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