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畢·福塔斯

艾畢·福塔斯

艾畢·福塔斯, Abe Fortas(1910~1982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65~1969)。1933年畢業於耶魯大學法律學院,後留校任助理教授,直至1937年接受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任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艾畢·福塔斯
  • 外文名: Abe Fortas
  • 出生日期:1910
  • 逝世日期:1982年
艾畢·福塔斯, Abe Fortas(1910~1982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65~1969)。1933年畢業於耶魯大學法律學院,後留校任助理教授,直至1937年接受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任命。1946年後與人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主顧有很多是美國最大的公司。1963年福塔斯在最高法院就「基甸訴溫賴特案」(Gideon vs Wainwright)進行了成功的辯護;該案確認了刑事審判中的被告有由律師辯護的絕對權利,即使他請不起律師(參閱accused, rights of the)。1965年林登·詹森總統挑選他所信賴的老朋友福塔斯作為他第一個任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三年後又提名他接替要退休的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E Warren)。但提名遭到了反對派的抨擊,不久福塔斯要求撤銷他的提名,總統同意。1969年眾議院裡出現一種行使彈劾程式的動向,福塔斯遂辭去公職,重新開業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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