艷電

艷電

艷電,在中國近現代史中,一般特指汪兆銘(即汪精衛)於1938年12月29日由林柏生代為發表致蔣介石的電報式聲明,表示其支持對日妥協的政策,聲明稱為《艷電》,因29日的韻目代日為“艷”而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艷電
  • 時間:1938年12月29日
  • 屬性:電報式聲明
  • 對象:蔣介石
釋義,內容,出處,

釋義

艷電,在中國近現代史中,一般特指汪兆銘(即汪精衛)於1938年12月29日由林柏生代為發表致蔣介石的電報式聲明,表示其支持對日妥協的政策,聲明稱為《艷電》,因29日的韻目代日為“艷”而來。

內容

重慶中央黨部,蔣總裁,暨中央執監委員諸同志均鑒:
今年4月,臨時全國代表大會宣言,說明此次抗戰之原因,曰:“自塘沽協定以來,吾人所以忍辱負重與倭國周旋,無非欲停止軍事行動,採用和平方法,先謀北方各省之保全,再進而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在政治上以保持主權及行政之完整為最低限度。在經濟上以互惠平等為合作原則。”
自去歲7月盧溝橋事變突發,中國認為此種希望不能實現,始迫而出於抗戰。頃讀倭國政府本月22日關於調整中日邦交根本方針的闡明:
第一點,為善鄰友好。並鄭重聲明倭國對於中國無領土之要求,無賠償軍費之要求,倭國不但尊重中國之主權,且將仿明治維新前例,以允許內地營業之自由為條件,交還租界廢除治外法權,俾中國能完成其獨立。倭國政府既有此鄭重聲明,則吾人依於和平方法,不但北方各省可以保全,即抗戰以來淪陷各地亦可收復,而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亦得以保持,如此則吾人遵照宣言謀東北四省問題之合理解決,實為應有之決心與步驟。
第二點,為共同防共。前此數年,倭國政府屢曾提議,吾人顧慮以此之故,干涉及吾國之軍事及內政。今倭國政府既已闡明,當以日德意防共協定之精神締結中日防共協定,則此種顧慮,可以消除。防共目的在防止共產國際之擾亂與陰謀,對蘇邦交不生影響。中國共產黨人既聲明願為三民主義之實現而奮鬥,則應即徹底拋棄其組織及宣傳,並取消其邊區政府及軍隊之特殊組織,完全遵守中華民國之法律制度。三民主義為中華民國之最高原則,一切違背此最高原則之組織與宣傳,吾人必自動的積極的加以制裁,以盡其維護中華民國之責任。
第三點,為經濟提攜。此亦數年以來,倭國政府屢曾提議者,吾人以政治糾紛尚未解決,則經濟提攜無從說起。今者倭國政府既已鄭重闡明尊重中國之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並闡明非欲在中國實行經濟上之獨占,亦非欲要求中國限制第三國之利益,惟欲按照中日平等之原則,以謀經濟提攜之實現,則對此主張應在原則上予以贊同,並應本此原則,以商訂各種具體方案。
以上三點,兆銘經熟慮之後,以為國民政府應即以此為根據,與倭國政府交換誠意,以期恢復和平。倭國政府11月3日之聲明,已改變1月16日聲明之態度,如國民政府根據以上三 點,為和平之談判,則交涉之途徑已開。中國抗戰之目的,在求國家之生存獨立,抗戰年余,創巨痛深,倘猶能以合於正義之和平而結束戰事,則國家之生存獨立可保,即抗戰之目的已達。以上三點,為和平之原則,至其條例,不可不悉心商榷,求其適當。其尤要者,倭國軍隊全部由中國撤去,必須普遍而迅速,所謂在防共協定期間內,在特定地點允許駐兵,至多以內蒙附近之地點為限,此為中國主權及行政之獨立完整所關,必須如此,中國始能努力於戰後之休養,努力於現代國家之建設。
中日兩國壤地相接,善鄰友好有其自然與必要,歷年以來,所以背道而馳,不可不深求其故,而各自明了其責任。今後中國固應以善鄰友好為教育方針,倭國尤應令其國民放棄其侵華侮華之傳統思想,而在教育上確立親華之方針,以奠定兩國永久和平之基礎,此為吾人對於東亞幸福應有之努力。同時吾人對於太平之安寧秩序及世界之和平保障,亦必須與關係各國一致努力,以維持增進其友誼及共同利益也。
謹引提議,伏祈採納!
汪兆銘,艷。

出處

汪精衛叛國“艷電”內容(《中國近代對外關係史資料選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