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定線通航

船舶定線通航,又稱“船舶定線”。是指船舶交通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岸基部門用法律規定或推薦形成指定船舶在海上某些區域航行時,應遵循或採用的航線、航路或通航分道等。其主要形式是分道通航制,目的在於增進船舶匯聚和通航密度大、船舶行動受限、存在航行障礙、水深受限或氣象條件不佳等區域的航行安全。為指導各國具體考慮和建立船舶定線制,1977年國際海事組織制定並通過了《船舶定線制的一般規定》,該檔案對船舶定線制的目的、定義、程式和責任、方法、規劃設計標準、分道通航制的臨時性調整、定線制的使用和符號等9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目前,世界上生效的船舶定線制大部分是按國際海事組織提示的標準設計並由國際海事組織採納的,只有小部分是由各國按自己的標準設計並實施的。

沿革,定線通航制,我國實行船舶定線航行的水域,

沿革

1898年,經營北大西洋客船的歐、美航運公司為了減少船舶在霧中碰撞的危險,達成建立北大西洋協定航線的協定。這一航線是在不同季節往返北大西洋的單向分道,實施以後,卓有成效,後來被收入1948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作為航行安全的內容。1960年的公約仍予保留。1961年英國、法國、聯邦德國航海學會對多佛爾海峽(加來海峽)分道通航問題作了調查研究。他們提出的具體方案和基本原則於1965年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簡稱海協,現改稱國際海事組織)採納。1967年在多佛爾海峽正式實行國際上第一個分道通航制(見圖)。《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規定採納分道通航制。1977年公約生效後,分道通航製成為強制性的國際規定。目前國際一級定線制由國際海事組織建立,領海內的定線制由各國自定。 船舶定線通航
船舶定線通航船舶定線通航

定線通航制

由海協建立了定線通航制的海區,在1980年全世界有80多處。定線制包括以下各種定線系統。①分道通航制:用分隔帶、分隔線、自然障礙物或特定的地理物標把航道分隔成左右兩個分道,實行單向通航的定線系統,簡稱分道制。使用分道制區域的船舶應順著通航分道的規定船舶流向行駛;儘可能讓開分隔帶或分隔線;通常應在通航分道端部進出,如從分道的側面駛進或駛出時,應與分道的規定流向取儘可能小的角度;必須穿越通航分道時應儘可能與規定流向成直角。不使用分道制區域的船舶應儘可能遠離該區域。到1980年由海協建立分道制的海區有70多處。②環行道:在分道制匯合處建立的環行區,區內規定船舶繞分隔點或分隔圓按反時針方向單向航行。③沿岸通航帶:在分道制區域與海岸之間建立的區域,供沿岸航行船舶使用,過境船舶通常不使用。區內可實施地方特殊規則。④雙向航道:使船舶安全通過難以通航或有危險的水域而建立的雙向通航的航道,有明確的界線。⑤推薦航線:經專門測量以儘量保證無障礙物的航道,向船舶推薦使用。⑥深水航道:經準確測量無礙航物、有明確界線、供深吃水船使用的航道。⑦警戒區:為船舶必須謹慎航行的區域。繞航線匯合點可能有推薦的船舶流向。⑧避航區:為避免發生危險或傷亡事故,規定所有船舶或某類船舶應避開航行的區域。
船舶定線通航船舶定線通航
實行定線通航,顯著減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發生,如西北歐沿海地區從1956~1981年的船舶全失碰撞次數明顯下降,詳見下表: 船舶定線通航
西北歐沿海地區實行分道通航前,80%的碰撞為船舶對遇或接近對遇時發生的碰撞;現在主要為追越和橫交碰撞。

我國實行船舶定線航行的水域

我國現實行船舶定線制航行的內河水域主要集中在長江流域,2005年以來,長江流域通航水域先後通過並實行了《長江上海段船舶定線制規定》、《長江江蘇段船舶定線制規定》、《長江安徽段船舶定線制規定》、《長江入海口船舶定線制規定》、《長江三峽庫區船舶定線制規定(試行)》等若干規定。船舶定線制的實行,解決了長江百年來存在的通航秩序混亂,船舶擁堵,碰撞事故多發的問題,有效保障了長江流域各主要區段水上安全形勢的穩定。
2010年8月1日,《寧波—舟山港核心港區深水航路船舶定線制管理規定》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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