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引

所謂“船引”,也稱商引,它是海商合法出海的憑據。凡是申請獲準領得“艙引”的海商,都必須交納“引稅”。所謂“引稅”,實際上是海商向政府交納的出海貿易經營稅。最初規定每張船引納稅銀3兩,後來增加到6兩。另外明朝政府對船引總量進行控制,也就是說限制出海船隻數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引
  • 別名:商引
  • 時代:明朝
  • 定義:海商合法出海的憑據
明朝政府規定:
“商引填寫限定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回銷限期,俱開載明白,商眾務盡數填引,毋得遺漏。海防官及各州縣仍置循環號簿二扇,照引開器械、貨物、姓名、年貌、戶籍、住址、嚮往處所、限期,技日登記。販番者,每歲給引,回還責道查覆,送院複查;販廣、浙、福州、福寧者,季終食道查覆.送院複查。”(〈明經世文編〉轉引於〈華人華僑歷史研究〉)
-----起初每年發放的船引總量為50張,1575年增加到100張,但對領持船引的海商所出航的國家還設有固定限制。1589年,福建府開始把前往東西洋商船的總數各定為44隻,每隻需領引一份。後來由於申請出海者太多了,又將船引擴大到110份。根據船引所限定的地點.當時從月港出國的中國海商,可以前往東、西洋的一些港口與國家,但禁止前往日本。這時的“東、西洋”的地理範圍分界線是以汶萊為界,“汶萊,即婆羅國,東詳盡處,西洋所自起也。”1593年後泉州府方面籌議對兩府出海商民的航行地點也做劃分,漳州府民往販西洋,而泉州府民往頒東洋,以禁止相互攙越。這一動議理所當然遭到漳州地方的強烈反對,終於未能得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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