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標船

航標船

航標船是指設有起放航標的起重機絞盤等設備,在航道與其附近的暗礁、淺灘、岩石處進行航標布設、巡檢、補給、修理、維護作業的船舶。它的外形與小型貨船相似,甲板上設有一台起吊航標的起重機,在首部設有貨艙及寬敞的甲板,用來儲放大型浮標,船上甲板室內有航標修理室和航標儀器儀表倉庫。除布設航標外,平時用來定期巡視水上各處的燈塔,燈船,燈標,進行維護修理及更換電池等補給工作,它多用於內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航標船
  • 外文名:Light Tender
  • 所屬領域:交通工程術語
  • 別名:布標船
  • 作用:布設、巡檢
  • 特點:在首部設有貨艙及寬敞的甲板
特點,套用舉例,航標船艇,

特點

亦稱布標船。用於布設和維護航標的基地勤務船。有的還可兼用於海道測量、海洋水文地質調查等。按作業區域,分為沿岸航標船和江河航標船。滿載排水量100~2000 t,航速10~15 kn,續航力500~4000 n mile,自持力8~50晝夜。通常在甲板上設有起吊航標用的起重機和絞盤1~2台,起吊能力1.5~12t;甲板下設有航標艙,可載運航標4~10個;甲板室內設有航標修理室和儀器儀表、器材倉庫;配載工作艇1~3艘。多採用柴油機動力裝置,可調距螺旋槳,雙軸推進。船首裝有側推裝置和主動舵,具有良好的操縱性適航性和穩性。中國建有1750 t級航標船,航速14 kn,續航力4000 n mile,自持力50晝夜。船上設有12 t起重機1台,可裝載大型航標10個,約190t。主要用於中國沿岸航區和南海的西沙、東沙等海瓦進行布標和維修作業。

套用舉例

在航運過程中,航道上有許多淺灘、暗礁,經常導致船沉人亡,為了保證航行的安金,需要設定航標信號。
據《新唐書·地理志》記載,我國人民在提羅盧和國(今波斯灣內伊朗西部的可巴丹附近)的海面上見“國人于海中立掙表,夜則置炬其上,使舶人夜行不迷”。說明我國人民在唐代就已有了關於航標信號的知識,這為我國航標信號的設定奠定了基礎。我國最早的航標信號設定於元代。元代開闢了從劉家港(今江蘇太倉)到直沽(今天津)的北洋航線,用來海運江淮一帶的糧米供應大都(今北京)。但長江口多淺灘暗礁,常有船隻擱淺觸礁。至大四年(1311年),元政府根據常熟老船工蘇顯的建議,在長江口的西暗處設定了航標船,在船桅頂端高掛彩色旗幟,使各種船舶以此為標誌,安全通過。這便是我國最早的航標信號。
促進我國古代航運事業發展的航標船。延裙元年(1314年),元政府又在江陰的夏港、需溝等九處,約50多千米的淺沙、暗礁集中的地段設立標旗。延韋占四年(1317年),還在龍山廟前高築土山,每當春季海運開始,白日
在土山上懸布帆,夜間點燈火,指引船隻晝夜安全順利航行。至元二年(1336年),又在福建晉江縣石湖村設定一燈塔一六勝塔,用以保證航行於當時最大的貿易港口——泉州港的船隻的安全。此後,人們便紛紛效法,在海上和內河航道險阻處設定了航標信號。航標信號的設定,保證了航行的安全,促進了我國古代航運事業的發展。直到今天,它仍然為人們的航運活動提供著極大的便利。

航標船艇

航標船艇,20世紀80年代初交通部從海軍接管航標後,對航標船艇標識染色和船名編號作了統一規定:“航標船的桅桿、船身和甲板上建築物染白色,朝天部分染灰色,煙囪左右兩側染航標船標識。標的為紅色,燈塔及平行光圖案為白色,兩端可環繞煙囪互相連線”,航標船艇船名編號“標”取字母大寫“B”,染黑色字母,船名編號用黑體字書寫,如B- ×××。自2001年始,又統一改稱為海標××××,如海標0516。
建國前,海關管理航標時期,儘管緝私工作繁重,但仍投入相當數量的船艇用於航標日常巡檢與補給。1924年,膠澳商埠港政局港務科標識股下屬船舶有“天王”和“北極”。日本侵華期間,大多海關船艇被日軍徵用。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為儘快恢復沿海航標,海關通過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得到一批美國海軍退役的艦艇作為緝私艇和燈塔運輸船,當時膠海關有“海澄”、“海安”、“海威”巡緝艇負責沿海燈塔的巡檢工作。1945年底,海關運輸船“華星”號由上海來青島,幫助膠海關恢復沿海各燈塔及輔助航海設施。據1950年8月海港工作報告中記載,當時膠海關有“天順”汽艇、“威海”汽艇和“關德”汽艇,負責維護青島港沿海的燈塔、燈樁和浮標,在維護更換大型浮標時,根據需要臨時租用青島市航務局的水上起重機。
1950年11月,海關總署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決定,將所轄航標設施(包括船艇)移交交通部。當時海關移交交通部的大型航標船有“景星”、“流星”、“海星”、“春星”、“蘭州”及“海澄”等6艘。一些小型的航標艇分別移交上海、青島及廣州區海務辦事處管理。1952年上海海運管理局將調撥給上海區海務辦事處的“蘭州”輪又調撥給青島區海務辦事處。“蘭州”輪是抗戰前由海關建造,為鐵殼雙主機、雙螺旋漿蒸汽機船。1952年底,交通部以“建設助航標誌”六字為寓意,將“景星”、“流星”、“海星”、“春星”、“蘭州”及“海澄”分別命名為“海建”、“海設”、“海助”、“海航”、“海標”、“海志”。1953年6月,交通部根據政務院的決定,將沿海航標及航標管理機構的車、船等設備全部移交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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