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檢驗檢疫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組建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59號),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舟山的出入境衛生檢疫與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三檢”機構)合併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正處級),為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設在舟山的直屬機構。實行由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直接領導的垂直管理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舟山檢驗檢疫局
  • 批准文號:國辦發[1999]59號
  • 類型:政府工作單位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機構簡述,工作職責,機構職能,

機構簡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地址設在我國兩個以群島建立的地級市之一舟山,浙江 舟山 人民南路505號,局長是周佳章,主要經營進出口商品;動植物;衛生;人員檢驗檢疫業務。,於1999年11月12日在舟山工商局登記註冊掛牌成立,機關註冊資本未提供,在職員工103名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認證和日常監管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實施所轄區域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等工作。
(三)負責實施所轄區域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和匯總報告等工作,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負責實施所轄區域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五)負責實施與所轄區域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衛生檢疫註冊有關的宣貫、受理、考核及日常監管,負責實施與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相關的日常監管,負責實施與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相關的宣貫、受理、考核及日常監管,負責實施產品和體系認證工作。
(六)負責實施所轄區域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七)負責實施所轄區域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貨櫃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貨櫃、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等工作。
(八)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定、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定的具體實施工作。
(九)負責簽發所轄區域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十)負責所轄區域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十一)承擔對所轄區域內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鑑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機構職能

一、行政處室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全局日常工作,承擔綜合行政事務和工作督辦;負責文秘、技術檔案管理、機要、檔案、保密、對外聯絡;組織重要會議;負責機關行政管理、會議管理、機關日常辦公秩序管理。負責來賓的接待與接待管理;負責局內外網網頁內容的維護等。
(二)政工處
負責指導全局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創建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務工作和共青團、工會等工作;負責局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及信訪工作;負責信息、宣傳工作;負責全局公務員、事業人員和聘用人員的管理工作,承辦幹部職工的考核、錄用、調配、任免、辭退、獎懲、職稱、勞動工資等工作,協助局領導管理外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局職工教育培訓;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局區域網路欄目維護。
(三)財務處
擬定並組織實施計畫、財務、會計和基本建設的管理規章、制度;編制財務、專項計畫及年度預決算;統一管理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參與本系統計收費管理工作;負責財務內部審計工作。
(四)法制與綜合業務處
負責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工作規程、行政執法監督稽查、行政處罰、行政訴訟、司法調查、法制教育政策研究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檢驗檢疫、監管、認證、鑑定等業務綜合和工作流程管理;負責工作質量稽查以及重要情況、重要問題的調查處理;負責口岸協調工作;負責業務統計、調查、質量分析工作;負責內部質量管理體系的組織實施;負責封識管理及名牌商品、商標認定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流通領域進口商品的監管抽查工作;負責組織分類管理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局區域網路欄目維護。
(五)科技認證處
負責全局科技發展規劃、實驗室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檢驗檢疫標準制修訂、科技情報、標準資料的管理;負責科技攻關、技術開發的協調和管理;負責全局儀器設備管理和政府採購的具體實施;負責進出口食品衛生註冊、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出口商品對國外註冊、進出口商品質量及管理體系的認證認可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負責實驗室認可、計量認證工作的管理;負責涉外檢驗、鑑定、認證的監督管理;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局區域網路欄目維護;配合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六)衛生檢疫處
負責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口岸衛生監督、國內外有關傳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制訂落實防控措施;負責出入境人員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的衛生檢疫證書籤發;負責廢舊物品、修理輪和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檢疫和監管;負責交通工具的適載性鑑定;負責進出口保健品、化妝品的檢驗檢疫;負責管理口岸“消、殺、滅”及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出入境屍體、棺柩、骸骨及微生物、生物製品、人體組織,血液及其製品的審批、檢疫簽證;負責重大衛生檢疫、食品衛生監督,食源性疾病發生等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和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口岸媒介生物調查、控制工作;負責口岸涉外衛生許可的組織和實施;配合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七)食品檢驗監督處
負責出口水產品(活水產品除外)及進出口食品、罐頭製品和調味品的檢驗和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出口食品的標籤管理;負責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註冊登記企業)的後續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科認處做好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註冊登記的考核;組織或配合相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八)動植物檢驗檢疫處
負責出入境動植物及動植物產品(含活動物、入境動物產品、飼料及其添加劑、中藥材及中藥材原料)和其他應檢物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收集通報動植物疫情信息,負責實施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籠、筐、袋、箱等)、包裝物、鋪墊材料的動植物檢疫(船舶驗倉、貨櫃適裝性檢驗除外);負責實施進出境木質包裝箱,木托盤的檢驗檢疫;承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契約約定有檢驗檢疫要求的相關貨物的動植物檢疫;做好相關出口生產、加工、倉儲企業檢驗檢疫註冊登記考核工作;做好相關企業的日常監管和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動植檢實驗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動植物疫情截獲的上報工作;負責舟山轄區內動植物疫情的調查工作;配合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九)機電輕紡檢驗處
負責進出口機電儀、輕工、紡織品、服裝、工藝品、化礦產品、金屬材料、成套設備及進口廢舊物等商品的法定檢驗和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分管商品的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的後續監督管理;配合科認處做好分管商品企業的質量許可考核;負責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工作;配合查處違法、違紀案件。
(十)鑑定管理處
承擔油品的檢驗鑑定,承擔其他大宗產品的數重量鑑定;負責進出境出口紙箱、危險品包裝和食品包裝的檢驗鑑定;牽頭負責管理其他鑑定業務(如殘損鑑定);配合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十一)檢務處
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證單的簽發工作;負責檢驗檢疫報檢、計費、簽證、放行及流程管理;負責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發工作;負責檢驗檢疫證單和業務用印鑑管理;負責報檢單位及報檢員管理;負責對CIQ2000系統的維護、電子監管和視頻監控的推廣、套用和維護、局各項工作的軟體開發維護、內外網和OA系統的技術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涉及檢驗檢疫證單、產地證書的違法、違規案件。
(十二)岱山現場辦
負責岱山本島出境貨物的檢驗及衛生註冊登記企業及質量許可證企業的後續監管工作;配合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二、下屬事業單位
設立舟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綜合技術服務中心,下設三個部門。
(一) 舟山出入境檢驗檢疫技術中心
承擔轄區內出入境檢驗檢疫的實驗室檢驗檢測、研究諮詢、技術開發、技術培訓、技術交流與合作;承擔科研與技術開發、服務,提供技術指導,開展有關檢驗檢疫方法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負責動植檢實驗室的體系管理;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委託檢驗、鑑定和非法定檢驗檢疫、鑑定和檢測實驗;承辦上級檢測機構交辦的有關任務。
1、水產品實驗室
主要職責:承擔進出口水產品、農產品的檢測,接受其他機構、團體和個人委託的水產品及農產品的檢測。
2.石油及石油產品實驗室
主要職責:承擔進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的法定檢測,接受其他機構、團體和個人委託的石油及石油產品的檢測。
(二) 浙江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舟山分中心
開展傳染病監測與健康體檢、國際旅行預防接種、衛生保健諮詢和宣傳、醫療保健門診、健康證明書和國際預防接種證書等相關證明檔案的簽發、檢疫監測傳染病的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情的上報、衛生檢疫技術科研開發與技術服務等業務。
(三) 機關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承擔機關後勤保障服務和機關委託的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
三、六橫辦事處
負責六橫轄區內的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及衛生註冊登記企業及質量許可證企業的後續監管工作;配合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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