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化市鑄造行業協會

江蘇省興化市鑄造行業協會是經興化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協會於2010年4月掛牌成立,業務主管部門為興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化市鑄造行業協會
  • 成立日期:2010年4月
  • 組織性質:社會團體
  • 主管單位:興化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發展歷史,組織構架,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工業行業協會。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成立。
近兩年來,泰州興化市鑄造業形成產業集群效應,二零零九年鑄造產值突破五十億元,耐熱鋼鑄件約占全國市場份額的百分之八十,目前進入列統企業的有八十多家。該行業協會將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承擔建設優質耐熱鋼、耐磨鋼鑄造產業基地的責任。加強行業自律建設,引導企業堅持創新,提升核心競爭力。
協會的職能主要是推進和加強全市耐熱鋼鑄造企業交流協作,整合業內優質資源,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實現行業資源共享,引導企業和經營者遵紀守法、誠信經營、行業自律,維護會員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會員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協會現有86家企業單位會員和17名個人會員。鑄造行業作為我市傳統特色產業,近年來取得了長足發展,2009年產值突破50個億。生產的耐熱鋼、耐磨鋼等鑄件在全國具有一定的影響,占有一定的份額,其產品蓖板、護板、掛板、襯板、導板、爐底板、噴嘴、汽車精鍛件、球墨鑄鐵、等速萬向節等廣泛套用於水泥、電力、冶金、汽車、熱處理等行業,興化市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全國耐熱鋼鑄造基地。

組織構架

會長
史道健 興化市經貿委副主任 常務副會長
開發區 瞿德輝 興化市精密鑄鋼有限公司
開發區 王大亮 江蘇雙發機械有限公司
王 祥 興化市東方機械有限公司
黃建軍 興化市長城鑄鋼有限公司
特邀副會長
徐玉山 興化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吳兆柏 興化市昭陽鎮副鎮長
王 鐘 興化市臨城鎮副鎮長
趙百森 興化市荻垛鎮副鎮長
張武源 興化市陳堡鎮副鎮長
胡澤元 興化市安豐鎮人大主席
副會長
張光華 江蘇華信達特鋼科技有限公司
劉長松 興化市恆源特鋼有限公司
張建中 興化市中偉鑄鋼有限公司
李德江 興化市振泰合金鋼有限公司
顧海泉 興化市金牛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李冬取 興化市東昌合金鋼有限公司
張華文 江蘇威鷹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張雅嵐 興化市雅蘭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周長軍 興化市興東鑄鋼有限公司
嚴 峰 泰州華航精密鑄造有限公司
周友龍 興化市東方鑄鋼有限公司
陳文美 興化市美鑫鑄造有限公司
秘書長
邵日晴 興化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主任
副秘書長
瞿德培 興化市精密鑄鋼有限公司
左少宏 江蘇雙發機械有限公司
顧永祥 興化市東方機械有限公司
朱正寬 荻垛鎮工業助理
陳廣榮 陳堡鎮審計助理
徐鶴平 昭陽鎮企管站副站長
謝榮恆 開發區管委會企管站站長
陳 昕 科技工業園辦公室主任
成禮存 安豐鎮企管站站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興化市鑄造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興化市內的耐熱鋼鑄造企業及企業經營者為主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經興化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促進全市耐熱鋼鑄造企業健康發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自律和管理,團結廣大企業主,為全市經濟建設和社會文明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興化市經濟貿易委員會(興化市中小企業局)和興化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興化市英武路120號四樓,郵政編碼:2257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宣傳省、泰州市和我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
(二)引導企業和經營者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發展經濟,
提升職業道德,加強自律管理,承擔社會義務;
(三)組織會員交流和總結髮展經驗,開展耐熱鋼鑄造企業發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綜合素質和經營管
理水平;
(四)充分利用網路平台,為會員單位提供及時準確的行業政策、監察管理、經驗技術、科研成果和新聞等方面的信息。為會員提供諮詢、培訓、論壇、考察、市場開拓和經貿洽談等多種服務;
(五)發揮紐帶、橋樑作用,促進會員企業與政府部門之間、會員與高校和科研單位之間、會員與其他企事業之間,以及會員之間的溝通聯繫與廣泛合作;
(六)維護會員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反映耐熱鋼鑄造企業建議、呼聲和訴求;
(七)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會員:在興化市範圍內註冊登記的從事耐熱鋼鑄造產品的生產、銷售企業,為耐熱鋼鑄造業發展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以及市內各相關社會團體組織可成為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凡從事為耐熱鋼鑄造企業發展有關的業務管理、理論研究的各界人士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會員在所在地域、行業有良好的業績和一定的知名度,誠信守法,社會信譽良好;
(四)會員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熱心耐熱鋼鑄造行業發展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本會秘書處吸收會員,先行辦理會員入會手續,再提交下一次理事會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辦理會員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資訊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和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資格即終止;
(一)會員自動退會,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連續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
為自動退會;
(三)會員單位解散或依法註銷,並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授權理事會會議決定理事增補和罷免事宜,並向會員通報;
(三)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本會會費交納辦法和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獲得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興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辦理會員的吸收發展事宜,並向理事會通報;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決定本會的辦事機構設立與終止,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七)決定本會副秘書長和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對違反本會章程、決議、自律制度以及會員公約的會員做出處理決定;
(十)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人選須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提名。秘書長人選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提名。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各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和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市耐熱鋼鑄造企業中有較大影響,熱心本會工作;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超過任職年齡和年限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會長指定一名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七條 實行會長辦公會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研究決定本會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秘書長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會長負責,定期向會長和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經會長同意後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和經費管理;
(五)負責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六)核准會員入會或退會事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指定副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內設職能部、室,承辦具體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特邀副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和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交納辦法,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會費主要用途為:
(一)本會所需固定資產和管理費用支出;
(二)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向全體會員通報。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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