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害人,即侵權人,在法律範疇中通常指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在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情形下,致害人的責任主體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需自證無過錯方可免責。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原因導致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免除責任。
基本介紹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57條(林木折斷致人損害責任)
- 責任主體:侵權人
- 歸責原則:過錯推定(適用於林木折斷致人損害情形)
- 免責情形: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原因等
致害人,即侵權人,在法律範疇中通常指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在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情形下,致害人的責任主體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需自證無過錯方可免責。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原因導致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免除責任。
致害人,即侵權人,在法律範疇中通常指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在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情形下,致害人的責任主體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需自證無過錯方可免責。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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