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害人

致害人,即侵權人,在法律範疇中通常指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在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情形下,致害人的責任主體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需自證無過錯方可免責。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若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原因導致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免除責任。

基本介紹

  •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57條(林木折斷致人損害責任) 
  • 責任主體:侵權人 
  • 歸責原則:過錯推定(適用於林木折斷致人損害情形) 
  • 免責情形: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原因等 
責任主體認定,過錯推定原則,免責情形,典型案例與法律依據,

責任主體認定

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等相關法規,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明確為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界定標準以實際控制、管理林木為依據,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過錯推定原則

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致害人需證明自身無過錯,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舉證內容包括林木維護管理合規、損害結果與管理行為無因果關係等。

免責情形

法定免責情形限於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過錯等因素。若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證明損害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原因等法定事由導致,則可免除責任。

典型案例與法律依據

在吳某某案中,法院判定林木所有人承擔主要責任,管理部門因疏於維護承擔次要責任。相關法律依據包括《民法典》第1257條,延續了原《侵權責任法》第90條的核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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