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自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的通知

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自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的通知

自貢市人民政府印發《自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的通知
2016年08月02日 【瀏覽字號:大 中 小】 來源:自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自府法規〔2016〕3號
自 貢 市 人 民 政 府
印發《自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自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經2016年1月14日自貢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貢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自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備案工作,保證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提高行政規範性檔案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市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備案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規範性檔案),是指我市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各級行政機關等依據法定職權,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公開發布並反覆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檔案。
第四條 我市下列行政機關可以制定本規定所稱的規範性檔案:
(一)各級人民政府;
(二)市、區縣政府所屬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直屬機構(以下統稱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臨時性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規範性檔案。
第五條 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法制統一;
(二)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
(三)職權與責任相一致;
(四)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五)精簡、統一、效能、公開。
第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相牴觸。
第七條 除有法定依據或者國家另有規定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立下列內容:
(一)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
(三)行政許可;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使用“規定”“決定”“辦法”“細則”“公告”“通知”“通告”“意見”等名稱。
第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規定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不超過2年。有效期屆滿,規範性檔案自動失效。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確時限要求的規範性檔案,工作完成自動失效。
規範性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實施或者起草機關應牽頭組織對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存在問題及影響等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二章 組織與起草
第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時,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幾個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起草,也可以確定由其政府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規範性檔案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職權的,應當由兩個以上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以其中一個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為主,會同其他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完成。
工作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規範性檔案,其組織起草工作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一般應明確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規範性檔案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規範性檔案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調整對象、主管機關、規範內容、處罰規則、實施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十二條 規範性檔案一般用條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章可以分節。條下可以分款,款下可以分項,項下可以分目。
第十三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與現行規範性檔案相銜接。
起草的規範性檔案取代過去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規定的,應在規範性檔案中明確,並在起草說明中說明。
第十四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對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規範性檔案涉及的社會管理領域現狀、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起草規範性檔案,應當徵求相關機關、組織和管理相對人及專家、學者的意見。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規範性檔案草案等方式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向社會公布草案徵求意見的,徵求意見的期限應不少於20天。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範性檔案草案提出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報送政府審查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應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起草的,應由聯合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由主辦單位負責報送,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查的請示;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目的、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內容、有效期、重大分歧意見協調情況和意見採納情況等);
(四)合法性論證情況;
(五)起草規範性檔案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規範性檔案,起草機構需要提供有關材料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或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合法性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需要制定規範性檔案;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是否與其他規範性檔案相協調、銜接;
(三)是否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
(四)重大問題或分歧意見協調情況;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人員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九條 法制機構可以對報請審查的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在修改過程中應當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對存在分歧的意見應當進行協調,對重大分歧的協調情況應當向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報告。
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認真研究,按時以書面形式回復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法制機構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或發現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現行政策相牴觸或超越許可權的,可要求起草部門修改或補充材料後重新提交審查。
第二十一條 法制機構對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查終結,應寫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並連同審查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草案報請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決定。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決定,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集體研究審議決定。
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本單位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因重特大突發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可以由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查決定,但事後應當及時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單位辦公會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 政府常務會議審議規範性檔案草案,由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作起草說明,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作審查說明。
第四章 公布與備案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經審議決定後,應由制定機關行政首長簽發並向社會公布。
規範性檔案未向社會公布,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制定機關應當在政府公報、普遍發行的報刊或政府網站上公布規範性檔案。規範性檔案公布的方式應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與查閱。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規範性檔案提供渠道和便利。
第二十五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執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為備案審查機關。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規範性檔案應當在發布後15日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審查機關備案:
(一)市、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二)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發布的規範性檔案由主辦部門報送備案。
(三)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報直接管理該組織的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系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和下級工作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說明各一式5份,並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規範性檔案備案件一律以公文形式上報。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的,還應當提供規範性檔案正式文本的電子文檔。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查規範性檔案時,可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部門協助審查,協助審查的部門應按要求進行回復;需提交相關資料的,有關部門應按要求報送。
第三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工作部門收到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後,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及時登記,加注備案登記號,並將規範性檔案文本、制定機關和備案登記號一併在政府法制信息網站和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存在下列問題的,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政府法制機構和工作部門法制機構在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時,發現其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應當建議制定機關在15日內自行修改或者廢止;拒不修改或者廢止的,根據職責許可權報備案審查機關同意後予以撤銷,或者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二)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同上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就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同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之間就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發布或者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組織實施該規範性檔案的主管部門或者該規範性檔案涉及的有關工作部門可以根據該規範性檔案的授權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負責組織實施規範性檔案的主管部門應當在規範性檔案發布實施滿1年後,將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報送備案審查機關。
第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規範性檔案清理制度,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範性檔案實施或者起草機關應當向市、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廢止、修改建議:
(一)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已經修改或廢止的;
(二)因實際工作需要,應當增減或修改其內容的;
(三)同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
(四)調整的對象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規範性檔案主要內容被新的規範性檔案替代的;
(六)應當修改、廢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規範性檔案的修改、廢止按照制定程式進行。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目錄一式2份報備案審查機關備查。
各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每半年將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並將情況匯總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將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機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對不按規定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由備案審查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予通報批評。
第四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制定機關無正當理由不按要求修改、廢止的,由備案審查機關對責任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自貢市人民政府2010年12月29日發布的《自貢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和備案規定》(市政府令第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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