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選擇主義

自由選擇主義是日本行政法中某相對人對某行政處分不服時,是先向行政機關提出不服申訴,還是直接向法院起訴,由原告自由選擇的制度。日本1962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案件訴訟法,廢止了訴願前置主義,規定只在法律有例外規定情況下方採用訴願前置,其他情況一律由原告自由選擇。

即使在有例外規定時,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告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1)從提出不服申訴之日起經三個月尚未作出裁決的;(2)為避免因處分、處分的執行或程式持續進行而產生顯著損害有緊急必要時;(3)不經過行政機關的裁判有正當理由時。參見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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