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區環境保護專家組成員管理辦法

《自流井區環境保護專家組成員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提高自流井區生態文明水平,切實強化環境保護管理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自流井區環境保護專家組成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生態文明水平,切實強化環境保護管理,結合我區實際,參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組是自流井區人民政府組建的一支涉及多個專業的高級環保技術隊伍,其成員主要從政府機關、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等在職及退休的管理或技術人員中聘任。
第三條 專家組的辦事機構設在區環保局,代為管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專家組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環境保護工作,有較高思想政治覺悟;
(二)熟悉環保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定和標準;
(三)具備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相關特殊專業人員(具有某一方面特長的,條件可適當放寬),熟練掌握相關技術理論,具有較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嚴謹的工作態度,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五)身體健康,能從事現場檢查、調查等有關活動。
第五條 專家組成員的聘任程式:
(一)區環保局向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出徵聘通知;
(二)經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推薦,個人向區環保局提出申請;
(三)區環保局組織對擬聘專家成員進行資格審查;
(四)經區政府覆核同意,並向受聘者頒發聘書。
第六條 專家組由環境科學與工程類、生物科學類、環境科學類、環境與安全類、自然保護與環境生態類、建築環境與能源套用工程、農業建築環境與能源工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下設組長1名,由區環保局代為指定。
第七條 專家組成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五年。
第三章 職能職責
第八條 專家組組長職責:
(一)負責組織、協調專家組工作;
(二)負責組織成員參加自流井區環境保護有關活動;
(三)負責組織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學習交流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其相關專業知識;
(四)負責組織成員探討、研究環境保護相關問題,提出相應對策措施;
(五)負責收集成員對環境保護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專家組成員受區環保局指派參加以下有關活動:
(一)參加環境保護管理決策的諮詢;
(二)參加環境保護方面的檢查;
(三)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評審及“三同時”審查;
(四)參與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
(五)參與重大、特大事故或疑難事故的調查分析;
(六)參與重大、特大事故搶救和救援技術指導等工作;
(七)參加環境保護科研課題的諮詢;
(八)為自流井區環境保護政策研究提供理論和技術支持;
(九)完成自流井區環境保護局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區環保局每年組織召開1至2次專家組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召開專家組全體會議。
第十一條 專家組工作守則:
(一)專家組在執行公務時,須出示區環保局指派函;在進行工作時,不得影響被調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和被調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三)專家組成員要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態度,深入調查研究,公正客觀地開展工作,自覺維護環境保護管理隊伍形象;
(四)涉及與本人、單位及親屬有利害關係的重特大事故、重大隱患、技術鑑定工作和其它需要迴避的工作時,應主動申請迴避;
(五)忠於職守,對指派單位負責。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指派專家執行任務時,區環保局應根據工作需要,提出人員建議名單,並提前3天書面或電話通知專家組成員所在單位、部門及個人。專家接到通知後,應及時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第十三條 書面通知應包括工作內容、目的要求、時間安排和注意事項。
第十四條 專家完成工作任務後,應書面報告區環保局。
第十五條 遇緊急情況發生,區環保局可立即召集專家組有關成員趕赴現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專家組成員受區環保局指派參加有關會議或工作,費用由區環保局承擔。
第十七條 專家組成員受聘參加事故調查、事故隱患評估、事故搶救和救援技術指導、評審環境影響報告等工作,差旅費、諮詢費或報酬由聘請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負責支付;參加環境保護技術課題研究,諮詢費或報酬由課題列項單位支付;受委託進行環境保護檢查時,費用由委託機構支付。
第十八條 經費保障。專家組工作經費納入區財政預算,區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經費予以保障。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專家組成員,情節輕微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者取消其專家組成員資格,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3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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