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轉存

自動轉存

自動轉存是銀行一種資金周轉方式。

客戶存款到期後,客戶如不前往銀行辦理轉存手續,銀行可自動將到期的存款本息按相同存期一併轉存,不受次數限制,續存期利息按前期到期日利率計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動轉存
  • 屬於:銀行一種資金周轉方式
  • 全稱定期存款自動轉存
  • 意義:增加了儲戶的利息收入
定義,意義,計算方法,利弊,

定義

自動轉存是定期存款自動轉存的簡稱,即:客戶存款到期後,客戶如不前往銀行辦理轉存手續,銀行可自動將到期的存款本息按相同存期一併轉存,不受次數限制,續存期利息按前期到期日利率計算。續存後如不足一個存期客戶要求支取存款,續存期間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計算該期利息。
定期儲蓄如果中間利率調整,對儲蓄利息不產生影響,仍按存入日的利息計算。但是到期自動轉存的時候,按照最新的利息執行。

意義

自動轉存業務是銀行創新服務與吸引儲戶的一種新舉措,它一方面增加了儲戶的利息收入、方便了儲戶,另一方面也為銀行帶來了比較穩定的存款

計算方法

某儲戶1993年9月20日存入2000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儲蓄存款、要求銀行在存款到期後辦理自動轉存。存入日和轉存日利率為10.98%,儲戶於1995年11月20日支取,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為3.15%。利息計算如下:
第一個存期(1993年9月20日-1994年9月19日):
2000×1×10.98%=219.6(元)
自動轉存一次(1994年9月20日-1995年9月19日):
(2000+219.6)×1×10.98%=243.65(元)
(在新的本金中元以下沒有利息,以下同)
再次自動轉存後不足1個存期支取(1995年9月20日一1995年11月19日),視同前一期逾期支取。因此前期利息不計入本金計算:
(2000+219.6+243.65)×60×3.15%÷360=12.93(元)
支取時該戶的本金為2463.25元,應付利息為:
12.93(元)

利弊

個人存款自動轉存業務的利弊:
①當存款超過一個存期、不滿兩個存期,儲戶用錢持存單到銀行取款時,許多銀行認為既然辦理了自動轉存,就意味著又一個新存期的開始,必須按提前支取的手續處理。即儲戶應提供身份證件,才能提取存款;而有些儲戶認為當時存款時, 自己並沒有要求自動轉存,現取款應作為逾期支取處理,逾期支取是不需要提供身份證件的。
②在存款實名制實施前以虛名存入的存款,經轉存後,儲戶不在到期日支取,多數銀行認為不在到期日支取均應視作提前支取,它與實名制的實施與否沒有關係。因為凡是提前支取就必須提供身份證件,而非實名存款因無真實的身份證件,就不得提前支取,只能到期支取;而個別銀行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認為已轉存過的存款就不必提供身份證件,可隨時支取。不過,經過多次轉存的存款,利息並不是從第一轉存日起至支取日止都以活期利率計算,而是從最後一次轉存日起至支取日止以活期利率計算,其餘均以定期利率計算。有的銀行對2次轉存以後不動的存款賬戶,就作為不動戶處理,提取存款時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如果是虛名存儲的,還需派出所出具證明,證實存單上的姓名與取款人為同一人。但儲戶認為當時銀行並沒有規定不得以虛名存儲,況且,存單在自己手裡,密碼自己也知道,為什麼就不能取款。
③在存款人在存款轉存後未到期已死亡,其家屬持存單到銀行支取存款,同樣因為銀行與儲戶之間發生支取與逾期支取意見不一而引發的是否提供身份證件的矛盾。而當銀行在得知存款人死亡的情況下,以後繼承人支取存款就必須提供由公證處出具的有關證明 否則,銀行就不予取款。這樣, 就引起繼承人與銀行更激烈的矛盾,因為辦理公證手續比較麻煩,還得支付一筆費用。
④有的銀行在開戶申請書上要求儲戶保證遵守的《客戶須知》中有關自動轉存的規定含胡不清,與實際操作不完全吻合。《客戶須知》上標明:人民幣、外幣定期整存取存款到期後,銀行自動按原存期和轉存日利率代為轉存,轉存後的存款支取手續按前期逾期支取規定辦理。實際上,當存款超過一個存期、不滿兩個存期時,存款支取手續是按逾期支取辦理,但轉存2次後的存款支取手續是按提前支取辦理,即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因此,如果銀行碰到一個比較內行的儲戶就會顯得很被動。上按內部規定操作,還是按《客戶須知》上說的?真是進退兩難。
⑤有的儲戶怕露富。或是出於其它原因,往往會在同年同月的同一天,將一筆款項分割成同金額,同儲種但是不同銀行的幾張存單,若干年後在某一天同時支取,結果發現所得利息相差懸殊,這時,如果“少付息” 的銀行碰到脾氣暴躁的儲戶,還會立即遭致嚴加指責和惡語中傷,從而引起其他在場儲戶對銀行的誤解。之所以儲戶所得利息不同.是因為銀行間辦理定期整存整取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時間先後不一、辦法不一引起。
例:某儲戶於1998年4月1日分別在A、B銀行存人金額為1萬元人民幣的一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同時於2001年4月1日支取,A、B銀行開始辦理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到期自動轉存業務的時間,分別是在1998年2月1日與1998年5月1日。那么A銀行的利息是按3個1年期利率計算,而B銀行是按1個1年期利率、其餘時間按支取日活期利率計算,兩者相差約400元。
又例:某儲戶於1996年4月1日分別在C、D銀行存人金額為1萬元人民幣的三年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同時於2002年4月1日支取,C、D銀行均從1998年3月1日開始辦理自動轉存業務,不過兩銀行做法不同,C銀行是對1998年3月1日始新開戶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辦理自動轉存,而D銀行只要是1998年3月1日未期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就可以辦理自動轉存。即C銀行的利息計算方法類似於B銀行,D銀行類似於A銀行,結果兩者相差約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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