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澤縣畜牧局

臨澤縣畜牧局是主管全縣畜牧、獸醫、漁業、草業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管轄臨澤縣的畜牧業,保證正常的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澤縣畜牧局
  • 主管:畜牧、獸醫、漁業、草業工作
臨澤縣畜牧局是主管全縣畜牧、獸醫、漁業、草業工作的職能部門,為正科級建制的事業局。根據以上職能轉變,縣畜牧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畜牧草業漁業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全縣畜牧草業漁業生產基本建設和生產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全縣畜牧草業漁業生產專題調查,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2、根據《草原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對全縣畜牧業、漁業、草業、飼料工業、獸醫從業人員和動物防疫實施行業管理。
3、加強對局屬各單位的管理和業務指導,下達工作任務,加強監督檢查,承擔對鄉鎮畜牧獸醫工作站的歸口管理和業務指導任務。
4、抓好全縣畜牧漁業草業科技管理,組織培訓技術管理人才,開展信息諮詢,協調解決畜牧漁業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搞好社會化服務工作。
5、抓好本系統幹部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學習,審查和管理對局屬各單位幹部職工的獎罰、晉升、晉級以及技術職稱的評聘工作。
6、承辦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畜牧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畜牧局下設辦公室、畜牧獸醫工作站(與畜牧技術服務中心合署辦公)、獸藥飼料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漁業站、漁政管理站、草業開發公司(草原飼料工作站合署辦公)共6個單位,其中:辦公室為畜牧局所屬股級單位,其他為副科級事業單位。
(一) 辦公室
負責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及實施方案,收集整理生產信息,掌握生產動態,填報各類統計報表,組織幹部職工學習政治理論及業務知識,健全和完善學習、考勤、考核等各項規章制度,搞好乾部職工的年度考核及專業技術幹部技術職稱評聘晉升工作,負責本局相關各類公務文書處理,搞好後勤服務,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畜牧獸醫工作站
1、制定全縣畜牧獸醫技術推廣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推廣高新畜牧獸醫實用技術,組織本站技術人員圍繞生產搞好科研成果、高新技術的試驗、示範及技術推廣工作。
2、組織參與畜禽、獸藥、牧草良種引進、繁育、推廣,加強對獸醫從業人員的管理,組織縣鄉獸醫診療人員做好畜禽疾病的防治,開展學術交流,總結診療經驗,不斷提高診療水平,確保畜禽健康發展。
3、編制全縣畜牧獸醫服務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安排、督促、指導各鄉畜牧獸醫站開展技術推廣及社會化服務工作。
4、收集、掌握、分析、交流國內外畜牧業信息,組織實施技術協作與合作,負責全縣畜牧獸醫技術培訓、科技宣講、技術諮詢、信息服務。
5、主持擬定動物疫病防治的總體規劃,負責組織全縣獸用生物製品的供應和畜禽及其畜產品的產地、屠宰、市場、運輸檢疫、檢驗和疫病防制(治)工作,參與重大疫情的撲滅工作,負責縣內疫情監測、上報,掌握疫情動態。
6、承擔本縣範圍內的畜禽及其產品的產地、屠宰、市場、運輸檢疫和檢驗工作,防止疫病的傳入和傳出,保證畜禽產品的衛生質量,確保人畜健康。
7、完成主管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三)獸藥飼料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
1、負責本縣內的獸醫衛生證、章、標誌、獸藥、飼料及添加劑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管理。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全縣的獸醫衛生市場、獸藥、飼料及添加劑、畜禽及其產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和監測。
3、糾正和處理違反獸醫衛生、飼料生產、獸藥生產經營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定的行為;決定、受理、複議裁決行政處罰、行政案件、行政糾分;鑑定裁決獸醫衛生、飼料、獸藥方面的技術爭議,疑難病症的診斷。
4、負責其他監督管理事務,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漁業站
1、制定全縣漁業生產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2、有計畫、有步驟地搞好水產技術人員的培訓,承擔全縣的漁業技術指導及魚病監測防治任務,解決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做好漁業生產的試驗示範,推廣項目的實施工作,擬定方案,撰寫論文、試驗報告和總結。
4、組織引進優良養殖品種,推廣漁業養殖新技術。
5、開展調查研究,制定發展規劃,落實上級主管部門和業務部門下達的各項漁業生產指標。
(五) 漁政管理站
1、認真貫徹執行《漁業法》,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搞好本縣漁業資源保護增值工作。
2、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依法受理偷魚、毒魚、炸魚、漁業水質污染, 破壞漁業生產設施等漁政案件。
3、單獨或協同司法、公安、環保等部門調處、仲裁漁業生產糾分,維護漁業生產秩序,保護漁業安全生產。
(六)草業開發公司(草原飼料工作站)
1、在本縣範圍內,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草業開發、牧草種子生產、經營、野生植物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縣草業發展建設規劃;
3、行使審核和管理《草種子生產許可證》、《草種子經營許可證》及核發《農民自繁自用剩餘草種上市交易證》等方面的管理職能;
4、負責本縣範圍內草種子質量的監測、監督管理;
5、查處違反《草原法》、《種子法》及配套規章的單位和個人;
6、負責其他監督管理事務,接受上級業務部門和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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