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

《臨沂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山東省實施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2022年8月17日,該規定印發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試行)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7日
規定全文
一、調查組織
(一)調查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臨沂市行政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與處理。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森林、軍事設施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道 路交通事故、作為刑事或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不在本規定調查處理範圍。
(二)調查處理組織和實施。火災發生後,市、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立即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或委託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火災事故分為以下等級:一般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較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火災。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以上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經濟功能區內發生的事故,由對該經濟功能區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或者委託該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事故等級超過本級人民政府調查許可權的,按照前款規定組織事故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火災事故。
二、調查處理原則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
三、火災事故調查組
(一)調查組人員組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一般由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公安、應急管理、住建、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及工會派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也可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調查組組長由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
(二)調查組職責。火災事故調查組的主要職責是: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三)調查組職責分工。根據工作需要,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除綜合組外,其他每個小組需配備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或相關資質的人員。
1.技術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教育、民政、住建、交通運輸、文旅等)和有關社會力量等組成,組長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人員擔任,也可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
主要職責任務: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查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確定人員傷亡情況;負責事故現場勘驗,蒐集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鑑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查明火災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提出事故性質認定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技術性針對性措施;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管理組。由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工會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教育、民政、住建、交通運輸、文旅等)人員組成,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
主要職責任務: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查明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相關人員履職情況,查明事故涉及的黨委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處理建議;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根據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處置情況,形成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報告;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3.綜合組。一般由火災事故調查牽頭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
主要職責任務:負責籌備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協調處理火災事故調查組日常工作、後勤保障等;了解、掌握各小組工作進展情況,督促各小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並實施調查工作方案,提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存儲;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處理報送等;根據各小組調查報告,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調查組成員迴避原則。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1.本人是火災事故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係的;
3.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係密切、有矛盾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係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4.其他需要迴避的情形。
四、調查對象
(一)起火單位、當事人及知情人。根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問詢對象範圍,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發現和救火人、知情人、當事人、火災肇事嫌疑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勘察、設計、採購、施工、安裝、監理、檢測、維保、諮詢、中介機構及監督單位等的相關人員。調查詢問對象範圍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二)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涉及當地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公職人員的,調查對象範圍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確定。
五、調查取證
(一)火災事故現場調查。調查組應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規範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鑑定、調查實驗等,實地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二)調查取證重點。重點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取證。
1.對火災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重點調查火災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
2.調查取證時應當重點關注火災事故責任人是否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三)專業支撐保障。火災事故調查中需進行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火災事故調查組可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鑑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結論和專家意見,並蓋章簽名。
六、火災原因分析與責任調查
(一)直接原因。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鑑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作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二)間接原因。在查明直接原因的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整改建議。
(三)火災性質認定。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事實,依法依規作出事故性質分析認定。
(四)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應當圍繞火災成因,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行為和問題,分析釐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1.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2.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查清相關單位和個人是否存在未嚴格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許可證或申請批准開工報告時是否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體責任。
3.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檔案行為,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註冊消防工程師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註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4.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維護保養、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在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5.調查相關職能部門和屬地政府責任。查實相關職能部門、消防安全事項審批部門、屬地政府、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等職責落實情況。
6.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其他責任。
七、火災事故責任劃分和追究
(一)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管理組負責根據調查情況,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初步建議;對發現黨員幹部、公職人員有對火災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二)司法移送。對發現有涉嫌違法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公安機關應當自受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涉嫌犯罪線索需查證的,應當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自受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並退回相關案件材料。公安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火災事故調查組、人民檢察院。
牽頭火災事故調查的消防救援機構與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實、性質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及責任追究有意見分歧的,應當加強協調溝通,必要時可徵求人民法院意見。
八、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在各小組報告的基礎上,綜合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初稿,在一定範圍內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送審稿)》。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1.引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等。
2.事故發生單位和關聯單位概況。事故發生單位成立時間、註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係、經營範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事故發生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關聯單位概況。
3.事故發生過程、救援和政府應急處置情況。
4.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財產損失情況。
5.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於責任事故。
6.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可及時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對違紀違法線索進行集體分析審查,分類提出處理建議,並按有關規定向公安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進行移送。
(1)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法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2)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理的人員。分別列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紀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3)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分別列出單位名稱、違規事實,提出處理建議;分別列出個人姓名、職務、工作職責、違規事實,提出處理建議。
7.事故防範和問題整改。針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漏洞和薄弱環節,從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起火單位提出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的事故防範和問題整改建議。
8.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
9.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九、調查時限及批覆
(一)調查時限。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並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特殊情況下,經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二)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送。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火災事故調查組向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報送。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後,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對經調查認定為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先報上一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審查,經同意後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
(三)批覆。負責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覆。
批覆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主送火災事故調查組、有關人民政府和對火災事故負有主管責任的部門,抄送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事故發生單位等。較大火災事故批覆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一般火災事故是否需要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況評估,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依法決定。
作出批覆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批覆意見督促有關機關依法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督促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等進行行政處罰;火災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司法機關應當對涉嫌犯罪的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資料歸檔。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後,由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檔案、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政府或部門對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檔案、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鑑定報告等資料歸檔保存。
十、整改評估
(一)評估內容。較大火災事故批覆後一年內,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委託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工作。評估內容應包括:
1.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及發生地同類單位採取的防範措施、問題整改具體舉措、取得的成效等;
2.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3.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社會面宣傳教育、舉一反三加強消防工作等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組由消防救援機構、火災事故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派員組成,評估組組長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二)撰寫評估報告。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組應當向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和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並報上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整改落實。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授權同級消防安全委員會下發督辦函;對逾期仍未整改又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從重處理。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對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審判拖延滯後的,由組織調查的人民政府授權同級消防安全委員會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商請督促落實。
十一、附則
(一)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人員存在消極怠工、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調查處理工作中,有關法律法規或上級政策規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本級。
(四)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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