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臨沂市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是2001年12月25日臨沂市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沂市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臨沂市
  • 發布日期:2001-12-25
  • 生效日期:2001-12-25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臨沂市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支持企業改革,明晰土地產權關係,盤活和顯化企業土地資產,規範土地市場,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和使用國有土地的集體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組建企業集團、股份合作制改組、租賃經營和出售、兼併、合併、破產等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資產管理以及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民營(私營)企業在企業改革中涉及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資產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原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依法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外,均應實行有償使用。
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土地資產,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可分別採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和劃撥用地方式予以處置。
企業改革中涉及的集體建設用地,經依法辦理徵用,可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處置。
第四條企業改革中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其土地用途必須符合當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符合城市規劃,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補交出讓金、租金或有關稅費。
第五條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三)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
(四)非國有企業兼併國有企業的。
第七條破產企業涉及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變現資金上繳同級財政 國有資產專戶,優先用於職工安置。
第八條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係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大型骨幹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
對於一般競爭性行業,應堅持以出讓、租賃等方式配置土地。
非國有資本購買、兼併、參股原國有企業時,可將企業原劃撥土地評估作價後,同其他國有資產一併轉為國有股,逐步通過股權轉讓變現;也可分割出與企業淨負債額相當的土地轉為出讓土地,參與企業整體拍賣和兼併,剩餘土地,購買方或兼併方有優先受讓權和承租權。
第九條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經批准可採取劃撥方式處置,明確國有劃撥土地權益,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第十條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並已辦理土地登記,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第十一條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地價評估。企業應委託經國家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第十二條企業改制涉及的土地已經實行有償使用或需要轉為出讓或租賃土地的,應持土地估價報告、土地資產處置方案、企業改革批准檔案、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明等材料,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償用地手續或土地變更登記,土地估價報告同時交付備案。
企業改制採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的,應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權屬狀況、地價水平進行審查並出具意見,土地資產處置方案需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企業持處置批准檔案在市、縣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國有資本金轉增手續後,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企業改制採取劃撥用地方式進行土地資產處置的,應持土地使用權處置批准檔案及其他有關檔案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處置土地使用權涉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作價出資(股本)額的確定,均應以經國家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認證的、具有相應土地估價資格的機構評估的土地估價結果為依據。
第十四條採取出讓、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允許依法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改變用途的應補繳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讓金差價。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前,可指定專門機構進行土地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出台後,再按統一辦法進行資產監管。
第十五條採取租賃方式處置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由租賃雙方約定,一般不超過30年。
租金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均衡。在租賃土地期限內,可以根據市、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進行定期調整。
第十六條國有土地租賃,應當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租人)與土地使用者(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租賃契約內容應當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宗地的位置、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土地租金標準、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標準調整的時間和調整幅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等。
第十七條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契約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
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契約的,租賃契約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取得,租賃契約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但承租土地使用權只能按契約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價,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契約同時轉讓。
在使用年期內,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租賃土地在辦理出讓手續後,終止租賃關係。
第十八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在租賃契約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的,應對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承租土地使用權期滿,承租人可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予以批准。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並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恢復土地原狀。
第十九條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處置實現的土地收益,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整理。
第二十條改制企業逾期未按出讓契約或租賃契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租金的,按照《山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第四十七條和《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契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二十一條按照《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規定,對土地權屬不合法或有爭議、未辦理土地登記或未能提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的,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地價評估的,土地估價報告不予備案,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有償用地手續或土地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改制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按照《山東省土地登記條例》規定,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視為非法占用土地,可處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按照《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未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或未經批准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或改變土地用途的,按非法占地或非法轉讓土地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形式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凡不屬於本辦法中關於劃撥用地方式處置的,均應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改制企業但土地資產未進行處置的,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償用地手續或土地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並同時收取土地有償使用收益。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臨沂市企業改革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2000〕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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