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用權

能用權

用能權是指用能單位在一年內經確認可消費各類能源量的權利,也就是一年內按規定可以消費的能源總量。用能權初始分配製度是指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管理下,主管部門按照既定原則、規則和方式,結合節能評估審查,能源審計等措施,確認各用能單位、用能權初始配額,並進行免費或有償分配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能用權
  • 外文名:Right to use
  • 定義:指用能單位在一年內經確認可消費各類能源量的權利,也就是一年內按規定可以消費的能源總量
提出背景,建立制度,

提出背景

能用權初始分配製度的提出,目的在於緩解資源有限和經濟發展需求無限的矛盾,把經濟手段和行政辦法結合起來,更好地激勵節能減排減碳。例如,我國承諾到2030年,碳排放將達到峰值,從現在開始到2030年,可以根據人口、發展階段,產業結構等將碳排放增加總量分解到具體地區和企業單位。沒有用完碳排放指標的地區或企業,可以將指標拿到市場拍賣獲得收入。

建立制度

十三五時期,建立用能權初始分配製度,開展用能權交易,主要任務包括:
一是分解目標,將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目標分解到各地區;
二是發揮能評作用,將能評與能源消費總量目標相掛鈎,實施能評暫緩審批、能耗等量或減量替代後有條件審批;
三是確權和使用,對用能單位特別是新上高耗能項目,初始用能權進行確權,用能單位免費獲得或有償申購初始用能權,對超額使用部分實行差別價格;
四是開展交易,制定交易規則、搭建平台、培育市場、強化監管,推動用能單位之間開展以“用能權”為標的的二級市場交易,或設立國家或省級用能指標池子,先啟動一級市場;
五是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地方開展交易試點工作,加強基礎能力建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