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交基金

能交基金是指我國為集中必要的資金,進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而徵集的-種具有稅收性質的基金。1982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徵集辦法》規定:一切國有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和地方政府和各項預算外資金,以及這些單位所管的城鎮集體企業(以後又擴大為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都要徵集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但對下列項目免予徵集:(1)地方財政的農(牧)業稅附加;(2)中、國小校的學雜費;國有企業的大修理基金;(4)國有石油企業的石油維護費;(5)林業部門的育林基金。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按各項應徵集能交基金資金項目當年收入的10%計征,1983年7月1日起調整為按15%計征。1987年5月1日起擴大徵集範圍,對城鄉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私營企業按7%計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採取按月或按季交納,也可按年終結算的辦法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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