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東縣國土資源局

肥東縣國土資源局

肥東縣國土資源局於2002年8月由原縣土地管理局和縣礦產局合併組建成立,是縣政府組成部門。內設10個職能科室,下設11個事業單位,派駐20個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分局),其中機構規格為副科級的事業單位有10個。現全系統共有幹部職工252人,大專以上學歷218人。

肥東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能是: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利用管理的責任;依法徵收土地、礦產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肥東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肥東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位置,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位置

肥東縣國土資源局現辦公地點位於肥東縣長江東路與站北路交叉口(高速路口對面)站北路綜合樓。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依法監督國土資源管理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城縣總體規劃;指導編制和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監督檢查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負責全縣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工作,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四)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劃定基本農田並組織實施保護;負責農地用途管制;承辦農用地轉用的初審和報批工作;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工作;負責全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土地定級、動態監測和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六)負責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縣土地資產和土地縣場管理;依法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制定建設用地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國有企業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價格管理和土地收益的徵收。
(八)依法保護和管理礦產資源,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年檢和採礦權轉讓審查、報批;培育礦業權縣場;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
(九)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地勘項目的立項審查;保護地質勘探成果,負責礦山生態環境的保護監督和治理;組織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全縣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初審,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前期地質環境論證。
(十)負責全縣大地測繪和地籍測繪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項目測繪;組織指導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社會化服務;負責大地測繪行業管理、測繪縣場管理及測繪單位測繪資格審查;負責大地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縣大地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管理地圖縣場;協助省級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和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一)主管全縣國土資源科學技術和宣傳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開發建設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外事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資源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根據縣委組織部合組[2002]76號檔案精神,協助管理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指導國土資源系統的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管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審核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制定機關工作制度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督辦局有關會議決定事項;負責印章的使用保管、文秘、保密、文檔、政務信息、固定資產登記、後勤保障、安全保衛、接待等工作。
(二) 財務處。 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計畫;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財務會計制度;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工作,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和審計;負責國土資源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監督等。
(三)監督監察科。 組織起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有關法規、規章、政策性的調研及協調工作;組織法制宣傳教育;辦理有關國土資源案件行政複議、應訴事宜;組織對執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基層執法監察工作。
(四)規劃科。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開發整治工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全縣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編制並下達土地供應和有關專項計畫;負責各類建設用地規劃預審;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和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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