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民政局

位於肥城市,是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管救災救濟、雙擁優撫安置、民間組織管理、基層政權建設、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區劃地名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肥城市民政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肥城市
  • 國家:中國
介紹,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附則,

介紹

根據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肥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泰辦發[2010]11號)和《中共肥城市委、肥城市人民政府關於肥城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肥發[2010]15號),設立肥城市民政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統籌工作。
(二)新增指導和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指導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泰安市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三)管理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四)負責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機構、布局和發展總量進行統籌規劃和統一歸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核定並管理社團編制,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民非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五)負責全市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有關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報批、調整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離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事項。
(七)擬定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全市抗災、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市直並指導街道、鎮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擬訂全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九)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十)擬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全市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和地名標誌規劃、設立、管理工作;負責街道、鎮和行政村的設立、撤消、更名、區域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界線與鄰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維護及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十一)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指導、管理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貫徹實施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社會福利企業;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和救助服務機構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審批工作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收養管理工作。
(十三)指導全市三峽移民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6個職能科室。
(一)人秘科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局機關文秘、會務、機要、檔案、保密、安全、督辦、政務公開和信訪工作;承擔民政信息管理、宣傳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承辦、組織、協調民政調查研究工作;擬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綜合性檔案和民政工作的政策規定;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系統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系統人員培訓計畫;負責推進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計畫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分配管理民政事業資金和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指導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檢查和審計全市民政財務計畫執行情況;負責民政統計工作。
(三)優撫科(加掛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和因公因病軍隊傷亡人員褒揚政策的落實;審核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退役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傷殘等級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市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審核報批和保護工作。
負責全市退伍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監督有關安置政策的落實;承辦市直和省屬以上單位城鎮退伍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調整退休費和護理費審批事項;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管理中心)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市直並指導街道、鎮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工作。
(四)救災科
擬定全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發布工作;承辦中央、省、市和本級撥發的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市直並指導街道、鎮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三峽移民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負責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實施;擬訂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推動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管理工作,建立發展社區志願者服務隊伍。
(六)社會事務科(掛地名辦公室牌子)
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做好全市婚姻登記、屍體火化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負責全市公益性公墓的審批和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人員救助。
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機構、布局和發展總量進行統籌規劃和統一歸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核定並管理社團編制,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民非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黨建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22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3名;市民間組織管理局配備局長1名(副科級)。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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