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簡稱:SARs)通常與認購權配合使用,其中股票增值權不須實際購買股票,經理人直接就期末公司股票增值部分(=期末股票市價-約定價格)得到一筆報酬,經理人可以選擇增值的現金或購買公司股票。此外,由於經理人並未實際購買股票,故可避免“避險行為”的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票增值權
  • 外文名: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
  • 簡稱:SARs
  • 股票增值部分:=期末股票市價-約定價格
  • 配合使用:認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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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

概述

享有股票增值權的激勵對象不實際擁有股票,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分紅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於擔保、償還債務等。每一份股票增值權與一股股票掛鈎。每一份股票增值權的收益=股票市價-授予價格。其中,股票市價一般為股票增值權持有者簽署行權申請書當日的前一個有效交易日的股票收市價
股票增值權的有效期各公司長短不等,一般為授予之日起6—10年。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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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的一種權利,如果公司股價上升,激勵對象可通過行權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收益,激勵對象不用為行權付出現金,行權後獲得現金或等值的公司股票。股票期權實質上是一種選擇權,即被授予者享有的在未來規定的若干年內(行權期)按授予時(授予期)規定的價格(行權價)和數量(額度)自由購買公司股票(行權)的權利,這個權利被授予者可以使用,也可以放棄。
作為股權激勵工具中的兩個重要分支,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既有著很多共同的特點,同時也有著本質的區別。如同硬幣的兩面,二者是獨立客觀存在的,不存在包含的關係。

特點

(1)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都是期權金融工具在企業激勵中的套用,他們共同賦予激勵對象一種未來的風險收益獲取的權利,當市場價格高於激勵對象的行權價格時,激勵對象可以行權獲得收益、否則,激勵對象可以放棄行權,避免損失。
(2)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共同的獲利原理均是二級市場股價和企業授予激勵對象期權時約定的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
(3)在可以實現的激勵目標上,二者有很大的共同點,都具有很好的長期性和激勵性,但約束性會偏弱一些。

區別

(1)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區別主要在於激勵標的物的選擇。股票期權的激勵標的物是企業的股票,激勵對象在行權後可以獲得完整的股東權益。而股票增值權是一種虛擬股權激勵工具,激勵標的物僅僅是二級市場股價和激勵對象行權價格之間的差價的升值收益,並不能獲取企業的股票。
(2)激勵對象收益來源不同。股票期權採用“企業請客,市場買單”的方式,激勵對象獲得的收益由市場進行支付,而股票增值權採用“企業請客,企業買單”的方式,激勵對象的收益由企業用現金進行支付,其實質是企業獎金的延期支付。

稅務處理

概述

股票增值權僅是股票期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其實質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6〕902號)第四條所說的,即“凡取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不實際買賣股票,而按行權日股票期權所指定股票的市場價與施權價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取得價差收益的,該項價差收益應作為員工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基本一致的。

處理環節

我們對於股票增值權所得的稅務處理應關注如下環節:
1授予日:授予日的確定一般是在相關上市公司的激勵計畫報經股東大會批准後由董事會確定授權日。由於股票增值權計畫在授予日只是授予了相關人員在行權日獲取當時股票價格和授權日授予的股票價格價差的收益,並不是授予員工確定的財產。因此,股票增值權在授予日是不徵稅的。
2.可行權日:一般股票增值權計畫都會規定一個行許可權制期,行許可權制期滿後的當天為可行權日。只有在可行權日之後,員工才能在行權有效期內擇期行權。因此,對於股票增值權計畫,員工在可行權日也沒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可行權日也不應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行權日:就是股票增值權的被授予人行使權利並可以獲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實際行權時,稅務機關才可以計算出授予人實際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因此,實際的行權日就是股票增值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4.規定月份數的計算。根 據財稅〔2005〕35號檔案的規定,是指員工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增值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於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算。由於股票增值權計畫從授予日到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是不得少於1年。因此,對於我國的居民納稅義務 人而言,規定的月份數一般就是12個月。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 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的規定,劃分境內、境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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