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常會

股東常會是股東大會的一種形式。根據股東大會召集時間和程式,可分為股東常會和股東臨時會。股東常會,又名股東年會,是按照法律規定每年必須召集一次的股東會。有的公司章程也可規定每年召集兩次或兩次以上的股東常會,它一般是在會計年度終結後召開。股東常會是為了維護股東的利益而召開的。股東是股份公司的資產所有者,既可以憑其股票,領取股息又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股東根據公司法規,參與公司決議表決及分配公司盈利及公司破產後的剩餘財產,但是,因為股東眾多,不可能均參與公司事務,所以,股東常會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成為表達股東意願的機構。股東常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但董事長或董事個人不能單獨召集。董事會應根據公司章程,在股東常會前若千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股東。其中,對記名股東以專函通知,對不記名股東以公告進行。但不管是何種形式,都應在通知中註明常會的日期、地點、議程。一般的普通提案在常會期間以臨時動議提出,而改造董事、監事、修改章程或公司解散、合併等重要事項的提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須在召集事由中而予以註明。召集股東常會須達到一定的法定官人數,而法官人數在各國規定有所不同,一是根據占股東人數的百分比確定,一是根據按股權的百分比確定。我國,一般規定要由占半數以上的股東出席,其決議由占股份總額一半以上的股東表決同意方為有效。股東常會由常會主席主持,一般從董事中選舉。如公司章程無這方面的規定,股東常會的主席從參加常會的全科股東中產生。主席負有組織會議、整理會場、維持大會秩序,保證常會及各項事務順利進行的職責。股東常會的地點通常是公司所在地,但也可根據章程,找一個便於多數股東出席的地點開會。股東常會議事方式,一般根據公司章程進行,若公司章程沒有規定,則按一般會議慣例進行,若常會因意外原因中斷,常會可延期或繼續召開。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有對常會的議案進行表決的權力。若這種權利被第三者侵害,可按侵權行為原則要求排除侵害或第三者賠償,若被公司損害,可作為股東常會撤消的理由。股東的表決權以股份數量為限,一股一表決權,其表決權可由股東自己行使,也可由股東委託代理人行使,但代理人須向公司呈交代理權的憑證。另外,與常會決議有特別利害關係的股東不能行使表決權,也不能讓代理人投票或充當別的股東的代理人。
股東常會的許可權,具體包括:(1)公司意思決定權。即包括通常事項權、特別事項權。通常事項權包括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清算人的選任、解任及報酬;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承認計算文書;處理盈利;承認清算結果;保留責任的解除;同意清算人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給他人等。特別事項權包括董事實行竟業禁止行為的許可;以應分配的股息紅利的全部或部分發行新股;經營委任契約等的締結與變更和解約及事後成立;營業的轉讓和出租;修改章程;分配股份;資本減少;解散;合併等。(2)聽取報告權。股東常會期間,股東應聽取董事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報告.(3)查核權。般東常會可以查械策事會應造具的會計表冊,可以查核監察人審核這些表冊所提出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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