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化改造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個以上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股份化改造
  • 外文名:Demutualization
  • 人數:5個以上發起人
  • 發起人:自然人,法人
基本要求,運作程式,

基本要求

(一)發起人的資格和人數
原有企業作為發起人的,要經原有企業資產所有者的批准。如不以原有企業作為發起人,可以以原有企業投資者作為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若以原有企業投資者作為發起人,則涉及原公司組織形式的變更。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發起人股本和認繳方式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上市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公司組建前3年均為盈利。創業板市場諮詢檔案規定,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二千萬元,其中有形資產要達到800萬元,沒有盈利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採用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方式。這兩種設立方式認購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式有所不同。在發起設立方式下,發起人必須認購全部股份並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
按照《公司法》規定,必須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結構,如建立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組建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按照公司章程規定聘任經理作為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經理主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監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的監察機構,行使對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權等。
我國創業板市場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沒有的規定,如設立獨立董事、實行保薦人制度、發行上市條件和激勵機制等,並對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具有固定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是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業務活動的固定地點。為了便於公司與其他人或組織開展業務,進行業務往來,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業務活動的需要,可以設定若干個生產經營場所。為了便於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公司登記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機構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產經營場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裡,而公司的生產工廠可在郊區,甚至其他城市或國家。

運作程式

(一)確定發起人和聘請中介機構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件事情是要確定發起人,由發起人簽訂設立公司的協定,承擔設立公司的責任。發起人在達成設立公司的協定後,可以委託一個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階段,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擬定總體方案,對未來事項作出安排和策劃。總體方案關係到設立工作的成敗,務必全面,能為各方接受,並有可操作性。
(1)股權結構設計
依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規定,股東的出資方式可採用現金出資、實物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等方式。從創業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在設計股權結構時,應處理好以下問題:
第一,現金出資比例不宜過高,如果現金出資比例過高,一方面會使投資者對公司持續經營和穩定性產生疑問,另一方面也使投資者對企業下一步的增長潛力產生懷疑;
第二,無形資產所占比例要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通常情況下,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占其註冊資本的比例不高於20%為宜,否則會稀釋公司的成長性;
第三,大股東持股比例要有一定限制,如創業板市場規定公司發起人在股票公開發行後持有的股份不能低於總股本的35%。因此,創業企業在改制或變更過程中,設計股權結構是一個重要問題。
(2)業務規劃方案
創業板上市企業是否符合主業突出和持續經營的要求,即在提出發行申請前二十四個月內,是否不間斷地從事一種主營業務,該種主營業務是否有實質進展,是創業企業申請上市的前提條件,也是贏得發行審核機構認可或批准的關鍵。因此,在改制或變更過程中,突出和規劃主營業務是創業企業制定業務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在這一工作中,應堅定這樣幾項原則:
1、主營業務必須具有一定的高科技含量;
2、主營業務必須具有足夠大的市場空間;
3、主營業務必須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高附加值;
4、主營業務必須具有較高的成長性;
5、主營業務必須符合將來在創業板上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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