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社會誠信環境,建立信用獎懲機制,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0月15日
  • 發布單位:肇慶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產生或者獲取並經法定形式確認,可以用於識別公民、法人組織等信息主體歡騙腳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完整、準確、及時的原則,依端灑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害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提供單位在開展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和使用活動時,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依法不得公開的公共信息,不得向任何單位及個人開放和披露。
  第五條 本市建立完善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囑市己潤公共信用系統”),歸集、存儲、整合本市個人、法人組織的公共信用信息,並統一向社會披露。市財政每年安排公共信用系統日常管理、運行、維護和升級專項經費,保障公共信用系統有效運轉。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以下簡稱“各地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共建共享”原則,通過公共信用系統加強本地區、本部門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
  各地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在本單位入口網站推廣公共信用信息查詢。
  第六條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統籌協調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局,以下簡稱“市信用辦”),具體負責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日常工作,負責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披露和套用及全市公共信用系統的業務管理,並指導市信息中心開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信息中心負責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交換、共享,以及公共信用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第八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資源目錄”)向市信息中心報送相關信息,並依法做好信息的記錄、維護、異議處理及背朽蘭信息安全等工作。
  信息提供單位可以對公共信用系統的建設和維護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資源目錄
  第九條 公共信用信息根據資源目錄進行歸集。
  資源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信用辦會同市信息中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信用標準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資源目錄應當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識別標識碼、具體數據項、數據格式、數據源、公開屬性和披露期限等內容。
  法人組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其信用記錄的識別標識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是自然人信酷刪拳榆用記錄的識別標識碼。
  在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期內,沒有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組織以組織機構代碼作為識別標識碼。
  第十一條 法人組織資源目錄包括下列類別: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記、許可、資質資格及講匙嬸與身份有關的其他信息;
  (二)監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欠繳稅款、欠繳公積金、欠繳社會保險費、勞動監察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信息;
  (三)涉訴涉裁信息: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四)其他信息:包跨幾辯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評比、達標、表彰等獎勵信息,信用承諾情況,補繳稅款、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等信用修覆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個人資源目錄包括下列類別: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就業狀況、資質資格及與身份有關的其他信息;
  (二)監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或者處分、行政強制、欠繳稅款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信息;
  (三)涉訴涉裁信息: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四)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評比、達標、表彰等獎勵信息,補繳稅款等信用修覆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資源目錄不得包括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收集的其他個人信息。但是,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歸集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歸集
  第十四條 市信息中心應當按照資源目錄歸集信息提供單位的公共信用信息。
  市信息中心應當將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完整、及時、便利地共享給市信用辦。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按照資源目錄中所確定的報送周期向市信息中心報送信用信息。其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需在做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信息中心報送。
  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信息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送變化或者撤銷的信息。
  第十六條 信息提供單位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不得隱匿、虛構、篡改。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所提供的信息直接來源於信息主體申報且未經修改的,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由信息主體負責。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市信用辦應當制定並公布服務規範,按照統一格式向社會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公共信用信息分為直接查詢信息和授權查詢信息。直接查詢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單位已經依法通過政府公報、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網際網路、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發布或者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直接查詢信息以外的信息屬於授權查詢信息。
  第二十條 對直接查詢信息,市信用辦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服務視窗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披露。
  第二十一條 對授權查詢信息,信息主體本人查詢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人查詢的應當提供查詢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信息主體的書面授權證明。
  由市信用辦服務視窗受理查詢申請。
  第二十二條 市信用辦應當利用先進的信息化技術不斷創新披露方式,方便社會查詢。
  第二十三條 市信用辦可以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為商業徵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提供適應其業務需求的批量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信用辦應當對授權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情況進行記錄,並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查詢記錄應當包括查詢時間、查詢人信息、授權人信息、書面授權書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但是國家、廣東省、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基本信息在有效期內披露;
  (二)監管信息、涉訴涉裁信息披露期限為5年,從信息首次披露之日起計算。
  公共信用系統記錄的信息披露期限屆滿或者失效的,不再公開披露。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和使用應當遵循依法、合理的原則,不得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取、傳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套用清單,在實施行政審批、政府採購、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人員招錄、表彰獎勵、監督檢查以及其他監管服務職能時,應當查詢並使用相關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褒揚激勵守信行為,最佳化行政監管安排,提供公共服務便利,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的綜合套用。
  鼓勵組織和個人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主動查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對象的信用情況,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第二十八條 支持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分別建立本單位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並報送至市信用辦匯總。
  失信聯合懲戒清單應當包括懲戒對象、懲戒措施、法律依據、實施懲戒部門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聯合懲戒清單,將公共信用系統信息查詢使用嵌入審批、監管工作流程中,並依託公共信用系統,加強失信聯合懲戒信息數據交換共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回響機制。
  第三十一條 鼓勵商事主體、社會組織向社會公開承諾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第三十二條 市信用辦和信息提供單位可與商業徵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合作,依法對公共信用信息進行研究、開發和套用。
  第三十三條 市信用辦應當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的公共信用體系建設合作交流機制,加強與其他地區信用信息管理機構的合作,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和信用獎懲聯動。
  第六章 信息監管
  第三十四條 市信息中心應當採用網際網路先進技術,及時維護、升級公共信用系統,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並與信息提供單位、信息查詢使用者實現互聯互通。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規定準確、及時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市信息中心、市信用辦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協作機制,促進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套用準確、及時、順暢、便利。
  第三十五條 市信息中心應當會同市信用辦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護有關規定,保障公共信用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安全。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本單位的信息安全技術措施,保障信息數據安全。
  第三十六條 信息提供單位通過公共信用系統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定期自查,發現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或者不及時的,應及時更正。
  市信息中心應當對更正信息的情況進行記錄。
  第三十七條 市信用辦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機制,對公共信用信息的完整、準確、及時情況進行核查。
  市信用辦發現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信息中心;市信息中心收到市信用辦告知所歸集的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信息提供單位,被告知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正,並將結果反饋給市信用辦或者市信息中心。
  第三十八條 對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信用辦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
  市信用辦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發現披露的信息與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披露的信息與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一致的,應當轉送市信息中心處理,並將轉送情況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市信息中心自收到轉送的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發現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與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更正並通知異議申請人;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與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應當轉送信息提供單位處理,並將轉送情況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收到轉送的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同時告知市信用辦、市信息中心和異議申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答覆異議申請人,並同時告知市信用辦、市信息中心。
  上述時限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延長3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向原異議處理單位申請覆核一次。原異議處理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告知信息主體。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信用辦應當對該信息予以標註:
  (一)異議正在處理;
  (二)信息主體對異議覆核結果仍有異議。
  信息提供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時限核查異議信息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市信用辦或者市信息中心的,處理時限屆滿後應當向社會中止提供該信息的查詢。
  第四十一條 市信用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共信用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信息歸集、披露、使用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工作的指導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信用辦應當會同市信息中心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使用、異議處理和信用聯合激勵懲戒情況的通報和績效考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或者違規披露、泄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政務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採集、歸集、共享、公布、查詢、使用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侵犯企業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損害企業或者個人信譽的,由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辦公室予以書面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信用辦可以按照平等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則與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以外的必要的信用信息採集、套用、管理機制。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9月17日十三屆市政府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

政策解讀

《肇慶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肇慶市人民政府十三屆市政府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對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什麼是公共信用信息
  答: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產生或者獲取並經法定形式確認,可以用於識別公民、法人組織等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比如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二、為什麼要出台管理辦法?
  答:社會信用體系是發展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也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有效手段。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分別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制定地區或行業信用建設規章制度,明確信用信息記錄主體責任,保證信用信息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制度,推動信用信息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方案也提出相關工作要求。《肇慶市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實施方案》(肇委辦發電〔2012〕137號)明確要求將“以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套用、信用監督和獎懲、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監管等主要工作為重點,加快制定我市規範徵信活動和信用服務市場的地方規範性檔案,為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運行提供制度保障”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要任務之一。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已於2016年初建成運行,“信用肇慶”網同時上線,建成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重點人群四大資料庫。截至2018年9月底,已採集市、縣兩級331家單位,658個信息類871萬條信用信息數據,並通過“信用肇慶網”上發布主動公開的信用信息。隨著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加強,必須制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政府規範性檔案,對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加以規範,為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三、管理辦法有什麼內容
  答:主要內容有:
  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公共信用信息的定義、管理的原則、職責分工等。
  第二章信用目錄,明確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的制定、目錄內容等。
  第三至五章信息歸集、披露和使用,明確信用信息歸集途徑、要求等,披露及查詢方式,對守信者的激勵措施及對失信者的懲戒措施等。
  第六章信用監管,明確相關部門、機構的監管責任,以及相關主體的義務,切實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機構或者信息提供主體的處理期限及相關處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信息提供主體、公共信用信息機構以及有關工作人員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四、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答:管理辦法已徵求市政府組成部門、市直有關單位、各地政府(管委會)共64個單位意見,已採納有關合法合理意見並對文稿修改完善。2018年4月4日—4月23日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沒有收到反饋意見。
  五、社會公眾在哪裡可以查詢自身信用狀況
  答:可通過“信用肇慶”網進行查詢可公開的信用信息。
  六、對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如何進行異議申請
  答:對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信用辦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
  市信用辦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發現披露的信息與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披露的信息與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一致的,應當轉送市信息中心處理,並將轉送情況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在實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期內,沒有賦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組織以組織機構代碼作為識別標識碼。
  第十一條 法人組織資源目錄包括下列類別:
  (一)基本信息:包括登記、許可、資質資格及與身份有關的其他信息;
  (二)監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欠繳稅款、欠繳公積金、欠繳社會保險費、勞動監察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信息;
  (三)涉訴涉裁信息: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四)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評比、達標、表彰等獎勵信息,信用承諾情況,補繳稅款、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等信用修覆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個人資源目錄包括下列類別: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就業狀況、資質資格及與身份有關的其他信息;
  (二)監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或者處分、行政強制、欠繳稅款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信息;
  (三)涉訴涉裁信息: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四)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評比、達標、表彰等獎勵信息,補繳稅款等信用修覆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 資源目錄不得包括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收集的其他個人信息。但是,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歸集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歸集
  第十四條 市信息中心應當按照資源目錄歸集信息提供單位的公共信用信息。
  市信息中心應當將歸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完整、及時、便利地共享給市信用辦。
  第十五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及時按照資源目錄中所確定的報送周期向市信息中心報送信用信息。其中,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需在做出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信息中心報送。
  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信息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報送變化或者撤銷的信息。
  第十六條 信息提供單位對其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不得隱匿、虛構、篡改。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所提供的信息直接來源於信息主體申報且未經修改的,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由信息主體負責。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條 市信用辦應當制定並公布服務規範,按照統一格式向社會披露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九條 公共信用信息分為直接查詢信息和授權查詢信息。直接查詢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單位已經依法通過政府公報、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網際網路、新聞發布會等形式發布或者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直接查詢信息以外的信息屬於授權查詢信息。
  第二十條 對直接查詢信息,市信用辦應當通過官方網站、服務視窗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披露。
  第二十一條 對授權查詢信息,信息主體本人查詢的,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信息主體以外的其他人查詢的應當提供查詢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信息主體的書面授權證明。
  由市信用辦服務視窗受理查詢申請。
  第二十二條 市信用辦應當利用先進的信息化技術不斷創新披露方式,方便社會查詢。
  第二十三條 市信用辦可以在保證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為商業徵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提供適應其業務需求的批量查詢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信用辦應當對授權查詢公共信用信息的情況進行記錄,並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查詢記錄應當包括查詢時間、查詢人信息、授權人信息、書面授權書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但是國家、廣東省、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基本信息在有效期內披露;
  (二)監管信息、涉訴涉裁信息披露期限為5年,從信息首次披露之日起計算。
  公共信用系統記錄的信息披露期限屆滿或者失效的,不再公開披露。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二十六條 公共信用信息查詢和使用應當遵循依法、合理的原則,不得以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取、傳播、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套用清單,在實施行政審批、政府採購、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資金扶持、人員招錄、表彰獎勵、監督檢查以及其他監管服務職能時,應當查詢並使用相關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褒揚激勵守信行為,最佳化行政監管安排,提供公共服務便利,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推進公共信用信息的綜合套用。
  鼓勵組織和個人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主動查詢公共信用信息,了解交易對象的信用情況,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第二十八條 支持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本市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分別建立本單位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並報送至市信用辦匯總。
  失信聯合懲戒清單應當包括懲戒對象、懲戒措施、法律依據、實施懲戒部門等內容。
  第三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群團組織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聯合懲戒清單,將公共信用系統信息查詢使用嵌入審批、監管工作流程中,並依託公共信用系統,加強失信聯合懲戒信息數據交換共享,建立失信聯合懲戒的發起與回響機制。
  第三十一條 鼓勵商事主體、社會組織向社會公開承諾誠實守信、合法經營。
  第三十二條 市信用辦和信息提供單位可與商業徵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合作,依法對公共信用信息進行研究、開發和套用。
  第三十三條 市信用辦應當建立健全跨地區、跨部門的公共信用體系建設合作交流機制,加強與其他地區信用信息管理機構的合作,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評價結果互認和信用獎懲聯動。
  第六章 信息監管
  第三十四條 市信息中心應當採用網際網路先進技術,及時維護、升級公共信用系統,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並與信息提供單位、信息查詢使用者實現互聯互通。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規定準確、及時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市信息中心、市信用辦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協作機制,促進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套用準確、及時、順暢、便利。
  第三十五條 市信息中心應當會同市信用辦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保護有關規定,保障公共信用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安全。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本單位的信息安全技術措施,保障信息數據安全。
  第三十六條 信息提供單位通過公共信用系統提供信用信息的,應當定期自查,發現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或者不及時的,應及時更正。
  市信息中心應當對更正信息的情況進行記錄。
  第三十七條 市信用辦應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機制,對公共信用信息的完整、準確、及時情況進行核查。
  市信用辦發現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應當及時告知市信息中心;市信息中心收到市信用辦告知所歸集的信息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信息提供單位,被告知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正,並將結果反饋給市信用辦或者市信息中心。
  第三十八條 對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信用辦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
  市信用辦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發現披露的信息與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披露的信息與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一致的,應當轉送市信息中心處理,並將轉送情況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市信息中心自收到轉送的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發現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與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更正並通知異議申請人;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與信息提供單位提供的信息一致的,應當轉送信息提供單位處理,並將轉送情況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收到轉送的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更正,並同時告知市信用辦、市信息中心和異議申請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書面答覆異議申請人,並同時告知市信用辦、市信息中心。
  上述時限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延長3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向原異議處理單位申請覆核一次。原異議處理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覆核結果告知信息主體。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信用辦應當對該信息予以標註:
  (一)異議正在處理;
  (二)信息主體對異議覆核結果仍有異議。
  信息提供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時限核查異議信息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市信用辦或者市信息中心的,處理時限屆滿後應當向社會中止提供該信息的查詢。
  第四十一條 市信用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共信用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和信息歸集、披露、使用等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工作的指導檢查。
  第四十二條 市信用辦應當會同市信息中心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使用、異議處理和信用聯合激勵懲戒情況的通報和績效考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或者違規披露、泄露或者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政務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採集、歸集、共享、公布、查詢、使用和管理公共信用信息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侵犯企業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損害企業或者個人信譽的,由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辦公室予以書面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市信用辦可以按照平等互助、共建共享的原則與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以外的必要的信用信息採集、套用、管理機制。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肇慶高新區管委會,肇慶新區管委會,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肇慶)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肇慶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9月17日十三屆市政府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發展改革局反映。
  肇慶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

政策解讀

《肇慶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肇慶市人民政府十三屆市政府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對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什麼是公共信用信息
  答: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依法產生或者獲取並經法定形式確認,可以用於識別公民、法人組織等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比如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等。
  二、為什麼要出台管理辦法?
  答:社會信用體系是發展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也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有效手段。2014年6月,國務院印發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中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分別根據本地區、相關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制定地區或行業信用建設規章制度,明確信用信息記錄主體責任,保證信用信息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及時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制度,推動信用信息資源的有序開發利用”。省、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實施方案也提出相關工作要求。《肇慶市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實施方案》(肇委辦發電〔2012〕137號)明確要求將“以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和套用、信用監督和獎懲、信用服務市場培育和監管等主要工作為重點,加快制定我市規範徵信活動和信用服務市場的地方規範性檔案,為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運行提供制度保障”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主要任務之一。
  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已於2016年初建成運行,“信用肇慶”網同時上線,建成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重點人群四大資料庫。截至2018年9月底,已採集市、縣兩級331家單位,658個信息類871萬條信用信息數據,並通過“信用肇慶網”上發布主動公開的信用信息。隨著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經濟活動中的作用日益加強,必須制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政府規範性檔案,對公共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加以規範,為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三、管理辦法有什麼內容
  答:主要內容有:
  第一章總則,明確辦法的適用範圍、公共信用信息的定義、管理的原則、職責分工等。
  第二章信用目錄,明確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的制定、目錄內容等。
  第三至五章信息歸集、披露和使用,明確信用信息歸集途徑、要求等,披露及查詢方式,對守信者的激勵措施及對失信者的懲戒措施等。
  第六章信用監管,明確相關部門、機構的監管責任,以及相關主體的義務,切實加強對公共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機構或者信息提供主體的處理期限及相關處理措施。
  第七章法律責任,信息提供主體、公共信用信息機構以及有關工作人員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四、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
  答:管理辦法已徵求市政府組成部門、市直有關單位、各地政府(管委會)共64個單位意見,已採納有關合法合理意見並對文稿修改完善。2018年4月4日—4月23日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期間沒有收到反饋意見。
  五、社會公眾在哪裡可以查詢自身信用狀況
  答:可通過“信用肇慶”網進行查詢可公開的信用信息。
  六、對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如何進行異議申請
  答:對披露的公共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信用辦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據。
  市信用辦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比對,發現披露的信息與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不一致的,應當予以更正並書面通知異議申請人;披露的信息與公共信用系統記載的信息一致的,應當轉送市信息中心處理,並將轉送情況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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