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繼續教育組織法

職業繼續教育組織法是法國的教育立法。1971 年 7 月頒布。共 8 章 54 條。主要內容:(1) 職業繼續教育是終身教育的組成部分,目的是使勞動者及時適應技術與工作條件的變化,保證他們對經濟、文化與社會的發展作出貢獻;(2)接受職業繼續教育是勞動者的權利,每個勞動者均有享受培訓假期的權利;(3)國家應對職業繼續教育提供經費;(4)僱主亦應為職業繼續教育提供經費,任何擁有 10 名以上領薪雇員的僱主,每年須拿出本廠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用於職業繼續教育。

1978年和 1984年 2次修訂。1984年修訂後規定:凡在本行業工作 2年以上,其中有 6個月以上在本企業的勞動者,不論其所在企業的性質與規模,都有權享受培訓假;全脫產不得超過一年,半脫產不得超過1200小時。培訓內容與場所由接受培訓者自行選擇,但企業可控制參加培訓人數不超過其職工總數的 2%;企業提供相當於職工工資總數 1.1%的金額作為培訓經費,國家則根據參加培訓的人數、時間、培訓規格等標準進行撥款; 培訓假期間職工仍可領取原數額工資。為保證上述規定如期實施,還就協商途徑與監督檢查措施等立有若干條款。公布後,列入法國《勞動法典》第Ⅸ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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