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德國行政手續法

聯邦德國行政手續法是根據《聯邦德國基本法》第96條關於設定聯邦行政法院的規定,於1976年5月25日頒布,1977年1月1日生效。共8章103條。主要內容:(1)適用範圍、土地管轄和職務上協助;(2)行政手續之一般規定,包括行政手續的意義、當事人與其代理人、迴避、職權證據調查、當事人聽證、當事人的閱覽卷宗權、期間、期日和公務上之認證。

(3)行政處分;包括行政處分的意義、行政處分的公定力;(4)公法契約,包括公法契約的適用範圍、公法契約的無效和解除;(5)特種手續,包括正式行政手續、確定計畫手續等;(6)法律救濟程式,即對行政處分之法律救濟;(7)榮譽職之工作;(8)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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