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收入

聯營收入亦稱“其他單位交來利潤”。“聯營支出”的對稱。投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單位集體或個體聯合經營業務,聯營所實現的利潤,按照協定或契約規定的利潤分配比例計算,從接受投資單位取得的稅前利潤中取得。聯營收入應計入投資單位的利潤總額,並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但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行業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規定的期限內免徵所得稅; 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上述行業和地區的,暫免徵收所得稅。減免的所得稅應視企業留利,作為生產發展基金。實行利改稅辦法的企業,聯營收入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部分,不再繳納調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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