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流動資金投資

對外流動資金投資是“接受流動資金投資”的對稱。即以流動資產對外單位的投資。企業按政策與其他單位、集體或個體進行聯營或承包經營,根據協定或契約的規定,對外單位用流動資產投資時,應設定“對外投資(或聯營投資)——流動資金投資”帳戶,核算、管理投出、收回或沖轉等業務。用流動資產對外投資時,除貨幣資金外,如需重新作價,其增減值部分,在“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 (或其他支出) 帳戶中處理。

對外投資的流動資金,所有權仍屬於投資單位,使用權歸接受投資的單位。根據協定規定,投資單位收到 (包括應收部分) 接受投資單位分配來的投資效益時: 稅前利潤在“其他單位交來利潤”(或聯營收支——聯營收入)及“銀行存款”帳戶入帳; 稅後留利在“企業留利基金” (供銷社系統通過“其他應收應付款——聯營稅後利潤”於盈餘分配時轉入“未分配利潤”)及“專項存款”帳戶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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