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001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001號決議是安全理事會2011年7月28日第6594次會議通安全理事會的第2001(2011)號決議。

基本介紹

  • 決議號:第2001(2011)號決議
  • 日期:2011年7月28日第6594次會議通過
第2001(201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1年7月28日第6594次會議通過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的各項相關決議,尤其是2003年 8月 14日第
1500(2003)號、2004年6月8日第1546(2004)號、2004年8月12日第1557(2004)
號、2005年8月11日第1619(2005)號、2006年8月10日第1700(2006)號、2007
年8月10日第1770(2007)號、2008年8月7日第1830(2008)號、2009年8月7
日第1883(2009)號和2010年8月5日第1936(2010)號決議,重申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伊拉克的穩定與安全對於伊拉克人民、該區域和國際社會至關重要,
鼓勵伊拉克政府繼續在全國加強民主和法治,改善安全和公共秩序,打擊恐怖主義及派別暴力行為,重申支持伊拉克人民和政府在法治和尊重人權的基礎上,努力建設一個安全、穩定、統一和民主的聯邦國家,
欣見通過在政治和安全方面做出協調一致的努力,伊拉克安全局勢有所好轉,強調伊拉克境內依然存在安全挑戰,需要通過有意義的政治對話和民族和解使局勢繼續實現好轉,
強調伊拉克的所有社區都要參加有關政治進程,開展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不說加劇緊張局勢的話和不做加劇緊張局勢的事,在資源分配問題上達成全面解決辦法,保障穩定,針對有爭議的國內分界線制訂公平公正的解決辦法,努力實現國家統一,
重申,聯合國、尤其是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必須為伊拉克人民和政府提供諮詢、支助和援助,以便加強民主機構,推動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與民族和解,協助開展區域對話,制訂伊拉克政府可以接受的程式來解決有爭議的國內邊界問題,幫助包括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在內的弱勢群體加強兩性平等,
促進對人權的保護,促進司法和法律改革,強調聯合國、尤其是聯伊援助團,必須優先為伊拉克人民和政府提供諮詢、支助和援助,以實現這些目標,
敦促伊拉克政府繼續促進和保護人權,並考慮另外採取步驟支持獨立高級人權委員會,
確認伊拉克政府為促進和保護婦女人權做出的努力,重申安理會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
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重申需要讓婦女全面、平等和有效地參與;重申婦女可在重建社會構架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強調需要讓她們參與制訂國家戰略,以便考慮到她們的意見,
表示,處理伊拉克人民面臨的人道主義問題至關重要,強調需要繼續採取協調對策和提供足夠資源來處理這些問題,
強調伊拉克政府的主權,重申所有各方都應繼續採取一切可行步驟並制訂方法,確保包括兒童、婦女及宗教團體和少數民族成員在內的受影響平民受到保護,並應為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地回返或讓境內流離失所者融入當地社會創造有利條件,欣見伊拉克政府承諾救濟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回返者並鼓勵它繼續努力救濟他們,注意到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根據其授權發揮重要作用,在這些問題上與聯伊援助團進行協調,繼續向伊拉克政府提供諮詢和支助,
敦促所有有關各方,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日內瓦四公約》和《海牙章程》的規定,允許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全面和不受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儘可能為其行動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並增進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聯合國及其有關人員和資產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
欣見伊拉克在重新享有它在第661(1990)號決議通過前所享有的國際地位方面取得重大進展,呼籲伊拉克政府繼續它目前同科威特政府的合作,以解決未決問題,履行它尚未履行的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第七章就伊拉克和科威特間局勢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的義務,強調批准《全面保障監督協定附加議定書》的重要性,
深切感謝在伊拉克的所有聯合國工作人員,感謝他們不畏艱險,堅持不懈地開展工作,
1. 決定將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的任務期限延長12個月;
2.又決定,秘書長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和援助團應根據伊拉克政府的請求並考慮到伊拉克外交部長給秘書長的信(S/2011/464,附屬檔案),繼續努力完成第1936(2010)號決議為其規定的任務;
3.確認聯伊援助團要為伊拉克人民開展工作,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就要得到保障,呼籲伊拉克政府和其他會員國繼續為聯合國在伊拉克的派駐提供安全和後勤支助;
4.欣見會員國提供捐助,為聯伊援助團提供它執行任務所需要的財政、後勤和安全資源與支助,呼籲會員國繼續向聯伊援助團提供充足的資源和支助;
5.表示打算在滿十二個月時審查聯伊援助團的任務,如伊拉克政府要求,亦可提前審查;
6. 請秘書長每隔四個月向安理會報告聯伊援助團履行所有職責的進展情況;
7.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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