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5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59號決議》是2010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會第6451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59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59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
  • 發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蒲隆地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特別是第1719(2006)號、第1791(2007)號、第1858(2008)號和第1902(2009)號決議,
重申對蒲隆地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統一的堅定承諾,
讚賞地注意到2010年5月至9月連續成功地舉行了五次選舉,儘管選舉時各政派之間有分歧,但沒有發生大規模暴力,成為蒲隆地鞏固和平與民主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鼓勵蒲隆地政府努力為所有政黨創造空間,繼續改善包括民間社會在內的所有行為體之間的對話,
讚揚聯合國蒲隆地綜合辦事處(聯布綜合辦)對蒲隆地衝突後的恢復並對該國和平、安全與發展作出了寶貴貢獻,
欣見蒲隆地在實現和平、穩定和發展方面取得的進展,強調聯合國系統和國際社會,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和蒲隆地的發展夥伴,需要繼續支持蒲隆地鞏固和平和實現長期發展,
支持蒲隆地再次承諾對腐敗採取“零容忍”態度,
欣見建設和平委員會繼續在蒲隆地開展工作,委員會蒲隆地組合的主席最近訪問了該國,注意到2010年1月對執行《蒲隆地建設和平戰略框架》進展情況的審查和建設和平委員會蒲隆地組合的主席2010年12月9日的情況通報,認識到建設和平基金對蒲隆地建設和平工作做出的貢獻,
支持蒲隆地承諾推動區域一體化,特別是在大湖國家經濟共同體和東非共同體中這樣做,並支持它做出努力,以確保成功地擔任2011年東非共同體主席,
確認過渡時期司法對於促進蒲隆地全體人民之間的持久和解非常重要,讚賞地注意到已根據安理會第1606(2005)號決議及2000年《阿魯沙協定》完成了關於設立過渡時期司法機制的全國協商,
非常關切地注意到,據報仍有侵犯人權行為,特別是仍有未經司法程式殺人、實施酷刑和限制公民自由的行為,包括限制反對黨和民間社會組織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的行為,
鼓勵蒲隆地政府保護公民自由,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特別是確保將那些要對被關押的人遭受酷刑、未經司法程式即被處決和虐待事件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回顧安理會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和第1889(2009)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和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
審議了秘書長關於聯布綜合辦的第七次報告(S/2010/608),
1. 請秘書長按其報告(S/2010/608)中的建議,設立聯合國蒲隆地辦事處(聯布辦事處),作為一個規模大幅度縮減的聯合國派駐機構,從2011年1月1日起初步為期12個月,執行下文第3段規定的主要任務,支持該國所有利益攸關方最近幾年在鞏固蒲隆地和平、民主和發展方面取得的進展;
2. 欣見秘書長建議聯布辦事處由秘書長特別代表主管,並由同時擔任聯合國駐地協調員和人道主義協調員的副特別代表和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駐地代表提供協助,確認需要有適當的專業人員和充足的物質資源,讓聯布辦事處能切實高效率地完成任務;
3. 請聯布辦事處重點關注以下領域並在這些領域支持蒲隆地政府:
(a) 按國際標準和原則加強國家主要機構、特別是司法和議會機構的獨立性、能力和法律框架;
(b) 推動和協助國家行為體開展對話,支持各種推動廣泛參與政治生活的機制,包括支持蒲隆地執行發展戰略和方案;
(c) 支持努力消除有罪不罰現象,特別是設立過渡時期司法機制以加強國家統一,促進司法,促進蒲隆地社會的和解,並為這些機構開展工作提供業務支持;
(d) 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加強國家以及該國民間社會在這方面的能力;
(e) 確保所有有關公共財政和經濟部門的戰略和政策、特別是下一個減貧戰略檔案,都重點關注建設和平和公平增長,特別是滿足最弱勢群體的需求,推動為蒲隆地籌集資源;
(f) 為蒲隆地2011年擔任東非共同體主席提供支持,並在接獲請求時,就區域一體化問題提供諮詢;
4. 強調需要從聯布綜合辦順利過渡到聯布辦事處;
5. 強調必須設立一個聯合國在蒲隆地的機構、基金和方案對戰略和方案進行有效協調的完全一體化的辦事處,強調聯合國系統需要支持聯布辦事處並與之全面合作;
6. 確認蒲隆地政府對本國建設和平、安全和長期發展負有首要責任,鼓勵蒲隆地政府在鞏固和平,特別是在民主治理、打擊腐敗、安全部門改革、司法和保護人權方面做出努力,尤其重點關注婦女和兒童以及邊緣和弱勢群體的權利;
7. 鼓勵蒲隆地政府在聯布辦事處和其他國際夥伴的支持下加倍努力,為改進政治、經濟和行政治理和處理腐敗問題進行體制改革,從而大力促進持久和公平的社會經濟發展;
8. 強調安全部門改革的重要性,敦促所有國際夥伴與聯布辦事處一道,繼續支持蒲隆地政府努力實現國家安全部門和警察的專業化和提高它們的能力,特別是在有關人權和性暴力及基於性別的暴力的培訓方面給予支持,以期鞏固安全部門的治理;
9. 讚揚蒲隆地政府完成最後一批以前與武裝團伙有關聯的兒童和前作戰人員重新融入社會的工作,鼓勵政府確保這些成果可以持續下去,鼓勵建設和平委員會考慮它可以採取哪些具體行動支持受戰爭影響的人和其他弱勢群體持久重新融入社會,支持政府努力開展平民自願解除武裝運動並著手進行蒲隆地國家警察的武器加標識和登記工作;
10 鼓勵蒲隆地政府、建設和平委員會和蒲隆地的本國和國際夥伴信守它們根據《建設和平戰略框架》做出的承諾,請建設和平委員會在聯布辦事處的支持下繼續協助蒲隆地政府為蒲隆地實現持久和平與安全、重新融入社會和長期發展奠定基礎,包括確保在實現法治方面取得進展和確保今後的戰略規劃工作、特別是減貧戰略檔案充分考慮到建設和平目標,請建設和平委員會就這些問題向安全理事會提供諮詢;
11. 敦促蒲隆地政府對接報的侵犯人權行為進行調查,採取必要步驟防止再發生侵權行為,並確保將應對這些侵犯行為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12. 呼籲蒲隆地政府繼續努力確保促進和保護人權,根據大會第48/134號決議闡述的《巴黎原則》,迅速設立一個國家獨立人權委員會,還鼓勵蒲隆地政府繼續消除有罪不罰現象,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其公民充分享有《蒲隆地憲法》開列的並由各項國際人權文書、包括蒲隆地已批准文書規定的公民、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
13. 欣見已完成關於設立過渡時期司法機制的全國協商,讚揚蒲隆地政府公布這些協商的報告,鼓勵蒲隆地政府酌情在國際夥伴和聯布辦事處的支持下,設立所提出的機制;
14. 欣見蒲隆地、剛果民主共和國和難民署最近達成三方協定並在為居住在坦尚尼亞的難民尋找有尊嚴的持久解決辦法方面取得進展,鼓勵不斷做出努力,按照相關國際法,為剩餘的蒲隆地難民尋找解決辦法;
15. 請秘書長每六個月向安理會通報聯布辦事處任務和本決議的執行情況,最遲於2011年5月31日舉行情況通報會,並最遲於2011年11月30日提交報告,籲請秘書長制訂一套聯布辦事處今後轉變成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基準,並定期向安全理事會報告這些基準的進展;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有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1959(201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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