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

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

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Saint Lawrence Seaway Common Regulation)是為保證船舶安全通過聖勞倫斯航道,由加拿大聖勞倫斯航道管理局和美國聖勞倫斯航道開發公司共同規定的,通過聖勞倫斯航道的船舶必須遵守的有關船舶尺度限制及要求配備的設備等方面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
  • 外文名:Saint Lawrence Seaway Common Regulation
  • 定義:船舶安全通過聖勞倫斯航道的規則
  • 內容:船舶尺度限制及要求配備的設備等
  • 一級學科:船舶工程
  • 二級學科:船舶術語
說明,內容,船的最大尺度,最小長度和重量,要求配備的設備,吃水標記,護舷材,登岸桿,無線電話裝置,系泊纜索,最低要求——系泊纜索和導纜器,

說明

船舶通過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簡稱為航道規則,在該規則內:
“管理局”指聖勞倫斯航道管理局;
“公司”指聖勞倫斯航道開發公司;
“官員”指由管理局或公司僱傭負責航道使用或某些操作的人員;
“遊艇”指不搭載已付過通航費的旅客而專供遊覽用的(不論是否機動)船舶,不論其為何種推進方式;
“執照”指管理局或公司所發給的準許船舶通過的批准書;
“航道站”指管理局或公司所管理的無線電站;
“通行”指使用整個航道或部分航道,不論是上行或下行;
““船舶”指在航道上作為運輸工具的任何類型的船舶。
以下介紹部分內容。

內容

船的最大尺度

(1)總長大於222.5米(730英尺)或最大船寬大於23.16米(76英尺)的船舶不得通過航道;
(2)船的任何部分或船上的任何物品距水面的垂直距離超過35.5米(116.5英尺)的船,不得通過航道;
(3)橋樓的任何部分或船上的任何物品伸出船體外的船不得通過航道;
(4)船的任何一側靠閘牆時,它的上層建築或船體均不得超過在附錄 I 中所說明的閘牆的極限;
(4.1)除按照管理局所頒發的可通過書外,船寬小於23.16米(76英尺)而其外框尺度超過如附錄 I 所說明的示意圖極限的船舶不得通過船閘。

最小長度和重量

總長小於6.10米(20英尺)或重量小於907.18公斤(1噸)的船舶不得通過。

要求配備的設備

任何船不得通行,除非是
(a)具有被官員認可的機動推進裝置;
(b)按照規則後述要求做標記和配設備。

吃水標記

(1)總長大於19.81米(65英尺)的船舶應在船首、船尾的兩舷正確、明顯地設定吃水標記;
(2)總長大於106.68米(350英尺)的船舶除(1)要求的標記外,尚應在船舯兩舷標出吃水標記;
(3)生效於1981年4月1日:具有球鼻船首的船舶在其7.925米(26英尺)標尺以上處,除設定球鼻船首標記外,並應增設“+”符號,在“+”符號後面緊跟一個數字,此數字表明球鼻船首突出首柱的長度,單位為米。

護舷材

(1)如船舶的任一結構部件突出於舷外,以致危及航道設施時,則該船應設定護舷材;
(a)永久性地固定於船舶,或
(b)非永久性固定的護舷材:
<i>用能飄浮的材料製造;
<ii>牢固的縛緊和自船上懸吊於某一水平位置(Suspended from the vessel in a horizontaposition)並藉助於鋼索或纖維索使它可以升降,以保護航道設施。
(2)不可用汽車輪胎或其他輪胎做護舷材。

登岸桿

總長大於45.72米(150英尺)的船應在每舷至少配置一根合適的登岸桿。

無線電話裝置

(1)除總長小於19.81米(65英尺)的遊艇外,自航船應配置甚高頻(VHF)無線電話裝置;
(2)船上無線電發信機應;
(a)具有足夠的輸出功率,使船舶從距航道站48.28公里(30英里)的地方,能與航道站通話;
(b)安裝在駕駛室內,能在指揮操舵部位使用,並在156.55,156.6,156.65,156.7和156.8兆赫(MHZ)上通話。

系泊纜索

(1)系泊纜索應該:
(a)每根纜索沿長度方向的粗細應是均勻的;
(b)每根纜索應具有長度不小於2.44米(8英尺)的聯接眼環(琵琶頭);
(c)具有足夠的強度以阻停船舶;
(d)應被布置得在需要時,可把纜索引向船的任一舷。
(2)除非官員另行允許,應只以鋼索作為系泊纜系固在船閘內的船。
(3)如果合成纖維索的斷裂強度能符合本節表中所列的最低技術要求,則可以用作船在航道內引牆,停泊牆和碼頭處的系泊纜索。
聖勞倫斯航道共同規則
系泊纜索和符合上述要求的合成纖維纜索應:
(a)穿過一隻經管理局和公司認可的導纜器導出船舷;
(b)穿過不多於兩隻適當安裝在船內且帶有可自由運轉的滑輪或滾柱的導纜器,
(c)導纜器與船體齊平安裝時,應採用永久性防護,以防止纜索在船和牆之間被夾住。

最低要求——系泊纜索和導纜器

(1)有關係泊纜、絞車的最低要求和導纜器在船上的安裝位置如下:
(a)總長等於或小於38.10米(125英尺)的船至少應有兩根系泊纜或纜繩。它們可用手工操作,通過封閉式導纜孔(Closed Chocks)導出舷外,一根應從首樓後端(break of thebow)導出。另一根應從尾樓(quarter)前端導出。
(b)總長大於38.10米(125英尺)但小於60.96米(200英尺)的船應具有四根系泊纜,其中兩根應由絞車絞盤或錨機機械操作並應通過管理局和公司認可的導纜器,其位置應是:
<i>一根應從首樓後端向前引出,另一根從尾樓向尾引出,或
<ii>一根從首樓後端向尾引出,另一根從尾樓向首部引出。
(c)總長大於38.10米(125英尺)但小於60.96米(200英尺)的船舶所需的其他兩根纜索,可通過封閉式導纜孔引出並可用手工操作;
(d)總長大於60.96米(200英尺)的船應具有四根纜索,其中兩根應從首樓後端引出,另二根從尾樓引出,而且:
<i>所有的纜索應由被適當機械所驅動的絞車的主滾筒操作,不可由絞盤或錨機操作;
<ii>所有的纜索應通過經管理局和公司認可的導纜器引出。
(2)總長等於或大於60.96米(200英尺)的船應按下表位置布置導纜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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