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弘(雲南省測繪局黨組書記、局長)

耿弘(雲南省測繪局黨組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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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 弘,男,漢族,1959年10月生,河南滑縣人,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3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正高級工程師。2009年11月任雲南省測繪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5年5月28日,紅河中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雲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局長耿弘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案。

2015年7月24日,紅河州中院宣判,耿弘獲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耿弘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9年10月
  • 職業:教授
  • 信仰中國共產黨
  • 主要成就:獲江蘇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三等獎各一項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1982年3月至1988年1月在雲南省地質礦產局第一水文地質大隊地下水監測站工作,歷任見習生、助理工程師、工程師、副站長等職。
1988年1月至2000年8月,歷任雲南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籌備領導小組組長,雲南省地礦局地質研究所副所長,雲南省地質環境監測總站副站長、站長兼黨總支書記、總工程師,雲南省地質礦產廳地質環境處處長、正高級工程師等職(其間:1996年11月至1997年10月任雲南省委“村建”工作隊德欽隊副隊長,1996年9月至1998年7月在昆明理工大學經濟管理研究生班學習);
2000年8月至2009年11月,歷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處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等職。
2009年11月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雲南省測繪局黨組書記、局長。
耿弘

人物事件

2015年5月28日,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雲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局長耿弘涉嫌濫用職權、受賄案。
耿弘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紅河州人民檢察院管轄,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耿弘犯濫用職權罪。2007年9月16日,文山某鎢業集團公司、文山某鎢業有限責任公司就文山州麻栗坡南秧田鎢礦達成資產轉讓協定,後於2008年7月24日向雲南省國土資源廳提出該鎢礦採礦權的轉讓申請。按照國務院《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探礦權採礦權價款管理的通知》及《雲南省礦業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作為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南秧田鎢礦,其採礦權轉讓應當由礦業權評估機構先對政府出資部分的礦業權價值進行評估,結果得到確認並繳納價款後方可轉讓,且未提交價款繳納完結檔案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礦業權轉讓申請。為此,文山某鎢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李某、時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的林耘埜(另案處理)先後找到時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的耿弘,提出先辦理轉讓審批手續,以後再繳納價款的請求,並讓其幫忙。耿弘在明知該請託事項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在林耘埜組織召開的專題會議上率先提出可以辦理轉讓的意見。2008年10月13日,耿弘違反規定在《採礦權轉讓責任表》上會簽“同意”意見,最終經林耘埜審核批准,文山某鎢業集團公司於2009年4月29日取得南秧田鎢礦採礦權,該採礦權價款至今未收取,造成國家財產損失計人民幣4158.81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耿弘犯受賄罪。2008年至2014年,耿弘利用先後擔任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礦產資源儲量處處長、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成員,雲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了有業務往來的林某、彭某、唐某、沈某、侯某、曲某等人送的財物,總計現金人民幣90萬元、現金美元5萬元、價值人民幣12.95萬元的1塊名牌手錶、價值人民幣3萬元的1個玉石平安扣,為行賄人在獲得訂立契約和辦理相關業務等方面謀取利益。
公訴機關認為,耿弘無視國法,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實行數罪併罰。
庭審中,進行了量刑情節法庭調查,控辯雙方各自提供了在量刑情節方面的證據材料並當庭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就部分案件事實及其性質、情節、收受財物的價值等問題提出異議並進行辯護。
耿弘在作最後陳述時說,在當今社會,一個人能否“變通”似乎成為“有能耐”的代名詞,而自己就是在工作中違反規則搞“變通”才一步步走上犯罪深淵的,希望其他人引以為鑑,“要慎交友、慎言行”。
由於案情重大,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情節等方面存在分歧,該案未當庭宣判,合議庭將進行認真評議後擇期宣判。
2015年7月24日,紅河州中院對雲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局長耿弘濫用職權、受賄案依法公開宣判,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
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耿弘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耿弘在接到辦案人員電話通知後,自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自首;案發後,其家屬協助退繳全部受賄贓款,本人並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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