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繼峰

翟繼峰

翟繼峰(1957年5月28日—— )男,漢族,民進吉林省委常委,1980年東北師範大學藝術系畢業。省部級跨世紀學術帶頭人,曾憲梓高校教師獎金獲得者,吉林省優秀教師,長春市建功立業優秀人士。現任長春師範學院音樂學院院長、吉林大學藝術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目前主要從事音樂作品分析、指揮教學工作和作曲技術理論與民族音樂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翟繼峰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日期:1957年5月28日
  • 畢業院校:東北師範大學
人物經歷,主講課程,研究方向,主要貢獻,獲獎記錄,減刑,

人物經歷

1980年東北師範大學藝術系畢業。省部級跨世紀學術帶頭人,曾憲梓高校教師獎金獲得者,吉林省優秀教師,長春市建功立業優秀人士。現任長春師範學院音樂學院院長、吉林大學藝術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
學習簡歷:
1977年3月—1980年1月 東北師範大學藝術系讀書。
1983年9月—1985年1月 天津音樂學院作曲系學習。
1990年3月—1991年7月 中央音樂學院作曲系學習。
1990年3月—1990年7月 北京外語學院英語二系學習。
學術訪問:
2001年7月—1999年8月訪問德國科隆大學音樂學院。
2008年6月—2008年7月訪問美國聖地亞哥音樂學院。
參加學術會議:
1990年12月—2008年10月參加全國高校理論作曲學術會議10次。
主要工作簡歷:
1980年1月-1980年12月吉林省吉劇團作曲、指揮。
1980年12月—現在 長春師範學院音樂學院 院長。
2003年9月—現在 吉林大學藝術學院 碩士研究生導師。
社會學術兼職:
全國高校理論作曲學會 學術委員; 吉林省音樂教育委員會副會長;
長春師範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長春師範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

主講課程

主要講授課程:
本科:曲式與音樂作品分析、指揮。
研究生:音樂作品專題研究 古典音樂專題研究 浪漫派音樂專題研究。
指導研究生情況:(博士、碩士)共指導碩士研究生6名。

研究方向

高校音樂專業教學研究、音樂作品研究、民族音樂研究。

主要貢獻

主要科(教)研課題:
1.《吉林地方音樂研究》2005年5月—2007年12月 吉林省教育廳項目 已結項。
2.《朝鮮族音樂研究》 2004年7月—2006年12月 吉林省教育廳項目 已結項。
主要科研成果:
創作的音樂作品: (按時間先後寫)
1.關東情結(二胡獨奏)《音樂創作》。
2.回娘家(鋼琴獨奏) 《音樂創作》。
3.美麗富饒的大東北(合唱曲)《音樂創作》。
4.種樹苗(兒歌)《兒童音樂》。
發表的論文:
1.音樂的“民族性與世界性”之經典作品——對作曲家黃自先生的《旗正飄飄》賞析有感。
2.“二人轉”音樂中的輔調與專調曲牌。
3.“二人轉”音樂中的主調曲牌。
主要著作: (按時間先後寫)
1.《通俗歌曲理論與套用》(52萬字)第一著作者 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1994年出版。
2.《指揮與合唱》 (13萬字) 獨著 藍天出版社2000年出版。
3.《經典民歌改編的通俗鋼琴曲集》 主編 延邊大學出版社 1997年出版。
4.《影視歌曲改編的通俗鋼琴曲集》 主編 延邊大學出版社 1997年出版。
5.《兒童歌曲改編的通俗鋼琴曲集》 主編 延邊大學出版社 1997年出版。
6.《流行歌曲改編的通俗鋼琴曲集》 主編 延邊大學出版社 1997年出版。

獲獎記錄

1.1996年 被評為“百千萬人才工程——省部級跨世紀學術帶頭人。
2.1997年12月 榮獲 “曾憲梓教育基金會‘高校教師獎’”。
3.1998年9月 榮獲吉林省優秀教師獎。
4.1999年9月 中共長春市委、長春市政府頒發的“長春市建功立業優秀人士獎”。
5.2005年08月 獲世界華人藝術聯合會頒發的“優秀指導教師獎”。
6.2007年9月 長春師範學院“教學名師獎”。
7.2008年10月 中國音樂家協會、《音樂創作》首屆音樂作品評獎,《關東情結》獲作品一等獎。

減刑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5)長刑執字第792號
罪犯翟繼峰,男,1957年5月28日生,漢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學本科畢業,捕前住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桂林路,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服刑改造,2012年4月20日入監,實際執行刑期三年八個月二天。現刑期至2021年7月14日。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二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翟繼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送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執行。
原判認定,2010年9月,在擔任長春師範學院音樂學院院長期間,被告人翟繼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0萬元,得贓款已上繳檢察院偵查部門。系職務犯罪。
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十二監區參加安全巡視員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乾,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2012年度下半年獲得獎勵1次,2013年度上半年獲得獎勵1次,2013年度下半年獲得獎勵1次,2014年度上半年獲得獎勵1次,獲得考核積分302.5分。本次考核期內執行財產刑人民幣8000元,獄內月均消費人民幣607元。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罪犯年度評審鑑定表、表獎審批表、考核積分台賬、監區民警集體評議意見、同監服刑人員證言等證據予以證明。
執行機關認為,罪犯翟繼峰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翟繼峰減去有期徒刑一年。特提請裁定。
此致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章)
2015年1月13日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長刑執字第792號
罪犯翟繼峰,男,1957年5月28日生,漢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學本科畢業,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服刑。
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於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二刑初字第28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翟繼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沒收財產人民幣50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省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崔永泉出庭履行職務,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刑罰科趙立軍代表執行機關參加訴訟,罪犯翟繼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認為,罪犯翟繼峰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一年,該建議已經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室監督並同意。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2010年9月,在擔任長春師範學院音樂學院院長期間,被告人翟繼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10萬元,得贓款已上繳檢察院偵查部門。該犯現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十二監區參加安全巡視員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乾,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2012年度下半年獲得獎勵1次,2013年度上半年獲得獎勵1次,2013年度下半年獲得獎勵1次,2014年度上半年獲得獎勵1次,獲得考核積分302.5分。本次考核期內執行財產刑人民幣8000元,獄內月均消費人民幣607元。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罪犯年度評審鑑定表、表獎審批表、考核積分台賬、監區民警集體評議意見、同監服刑人員證言等證據予以證明,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罪犯翟繼峰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適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翟繼峰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20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沈 偉
代理審判員 孫 寧
代理審判員 楊 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王慶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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