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性犯罪者

習慣性犯罪者亦稱常習性犯罪者、職業性犯罪者、多發性犯罪者或慣常性犯罪者。指在多次犯罪過程中,通過犯罪學習,犯罪個性已經習慣化、固定化了的犯罪者。阿伯拉哈姆遜用公式將習慣性犯罪者表C=(T+S)/R,其中C為犯罪行為,T為個人傾向,S為誘因,R為心理抗拒力。按照這個公式,習慣性犯罪惡感、法制感、道德感.羞恥感以及良心、痛苦、自尊等心理抗拒力(R)都被犯罪傾向(T)。犯罪誘因(S)所取代,表現出犯罪的連續性,習慣性、多發性。其心理軌跡一般為:從嘗試(初犯)——到適應(累犯)——再到習慣(慣犯,慣累犯)。

習慣性犯罪(habitual offense)是指犯罪人以一定形式反覆實施的犯罪。與“機會性犯罪”相對。這一概念可在三種意義上使用:(1)成為習癖的犯罪。(2)因犯罪人所處的環境或身心缺陷而反覆實施的犯罪。(3)在中國,通常指常業性犯罪與常習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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